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bu wang 捕亡 → yuqiu tuojian ji fanyu zaitao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→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| |
原例。 一、流罪人犯越獄脱逃,按律加二等,二千里者,改為三千里;二千五百里者,改發附近充軍; 三千里者,改發近邊充軍。原犯充軍者,各以次遞加調發,其罪犯極邊烟瘴充軍 者,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。 一、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,如犯該軍、流者,均照軍、流越獄加等例,遞加改發;有拒捕 者,若本罪已至滿流而拒毆在折傷以下者,照滿流人犯越獄例,改發近邊充軍;犯該充軍 者,各以次遞加調發;若犯該極邊烟瘴充軍者,改發黑龍江等處,給披甲人為奴;其原犯 未至滿流者,仍依拒捕律,加罪二等;殷所捕人至折傷以上者,擬絞監候;殺人者,擬斬 監候。 修改。 一、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,如犯該軍、流者,照本律加逃罪二等。有拒捕者,如本罪已 至滿流而拒毆在折傷以下者,改發近邊充軍;犯該充軍者,各以次遞加調發;若犯該極邊烟 瘴者,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;其原犯未至滿流者,仍依拒捕律,加罪二等。 移改。 一、一人越獄,半年内自行投首者,仍照原擬罪名完結。如同夥越獄多人,有一人於 限内投首,供出同夥,於半年内盡行拏獲者,將自行投首之犯,照原罪减一等發落;倘供出 之同夥内倘有一二人未獲者,亦照原擬罪名完結;如係有服親屬挐首者,亦照本犯自首之 例,分别完結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