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Daoguang jiu nian 道光九年

條例/tiaoli 29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犯罪囚禁在獄,私夥黨三人以上,穿穴踰墙,乘禁卒人等一時疎懈,潛行越獄脱 逃者,除原犯斬、絞立决,應即正法外,其原犯斬、絞監候人犯,無論首、夥,俱改為立决。原犯軍、流律應加二等調發者,俱改為擬絞監候,秋審時,為首,入於情實;為從,入於緩决。 原犯徒罪律應加二等問擬者,為首,改為擬絞監候,秋審時,入於緩决;為從,發往伊犂給兵 丁為奴。原犯杖、笞律應加二等問擬者,為首,發往伊犂為奴;為從,實發烟瘴充軍。若 僅止一二人犯,乘間穿穴踰墙因而脱逃,並無預謀夥情事者,原犯斬、絞立决,即行正法; 其原犯斬、絞監候,應入情實人犯,毋論首、夥,俱改為立决;應入緩决者,入於秋審情實。 原犯軍、流律應加等改發者,為首,改為擬絞監候,入於緩决;為從,發往伊犂給兵丁為奴。 原犯徒罪律應加等問擬者,為首,發往伊犂給兵丁為奴;為從,實發烟瘴充軍。原犯杖、笞 律應加等問擬者,為首,改為實發烟瘴充軍;為從,問擬滴流。其盗犯潛行越獄脱逃,仍各 按本例定擬。如有劫獄、反獄者,即照劫囚反獄定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30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犯罪囚禁在獄,私糾夥黨三人以上,穿穴踰墙,乘禁卒人等一時疎懈,潛行越獄脫 逃者,除原犯斬、絞立决,應即正法外,其原犯斬、絞監候人犯,無論首、夥,俱改為立决。原 犯軍、流律應加二等調發者,俱改為擬絞監候,秋審時,為首,入於情實;為從,入於緩决。 原犯徒罪律應加二等問擬者,為首,改為擬絞監候,秋審時,入於緩决,為從,改發雲貴、兩 廣極邊烟瘴充軍。原犯杖、笞律應加二等問擬者,為首,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烟瘴充军;為 從,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。若僅止一二人犯,乘間穿穴踰墙因而脱逃,並無預謀夥情 事者,原犯斬、絞立决,即行正法;其原犯斬、絞監候,應入情實人犯,論首、夥,俱改為立 决;應入緩决者,入於秋審情實。原犯軍、流律應加等改發者,為首,改為擬絞監候,入於緩 决;為從,改發雲貴、兩廣極邊烟瘴充軍。原犯徒罪律應加等問擬者,為首,改發雲貴、兩廣 極邊烟瘴充軍;為從,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。原犯杖、笞律應加等問擬者, 為首,改發極 邊足四千里充軍;為從,問擬滿流。其盗犯潛行越獄脱逃,仍各按本例定擬。如有劫獄、反 獄者,即照劫囚反獄定例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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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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