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積年害民官吏,見在各處軍者、軍工者、工安置者安置。設若潛地逃回,兩鄰親 戚,即當速首;挐赴上司,毋得容隱。在鄉以為民害,敢有容隱不首者,四鄰出首,其容隱者 同其罪;而還發之,以本家產業給賞其首者。

條例/tiaoli 2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,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充軍者,照依原問死罪處決。雜犯死罪 以下充軍者,初犯,問罪,枷號三個月,仍發本衛:再犯,枷號三個月,調極邊衛;若犯至三 次,通係着伍以後者,即依守禦官軍律,絞。有一次中途在逃者,即不得絞。其有在逃遇赦者, 不分初犯、 再犯,俱免枷號,仍發原衛;三犯,亦併論擬絞,奏請定奪。

條例/tiaoli 3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各處有司起解逃軍並軍丁及充軍人犯,量地遠近,定立程限,責令管送。若長解 縱容在家遷延,不即起程,違限一年之上者,解人發附近。正犯原係附近,發邊衛;原係邊 衛,發極邊衛分,各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4 tiaoli條例

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發遣黑龍江寧古塔等處人犯逃走,若挐獲時有拒捕者,即行正法。若和誘人犯 逃回,又犯拐賣、竊盜等罪者,審明發與該將軍,亦即行正法。

條例/tiaoli 5 tiaoli條例

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行兇發與披甲人為奴之犯,伊主或給親戚攜帶來京,或親身攜帶來京,或差做 買賣來京,永行禁止。若伊主搬移來京,亦畱下,另給披甲為奴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