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bu wang 捕亡 → tu liu ren tao 徒流人逃 → Qianglong ba nian 乾隆八年 | |
續纂。 一、在京問擬笞、杖、枷責遞回原籍人犯,有復逃來京者,除初次、二次,本犯仍逃回安 插,免其治罪,該地方官,免其查叅。其復逃來京至三次以上,雖審無犯案,亦按其原犯,如 係枷責遞回,照不應重律,杖八十,係笞、杖遞回,照不應輕律,笞四十,仍交該地方官嚴加 管束。有犯案者,從重歸結。疎縱之地方官,照例分别議處。 此條係乾隆六年八月,臣部議准提督舒赫德條奏定例。 一、外遣人犯脱逃,各將軍除一面行文報部,一面即知會該犯原籍地方,一體查挐。 此條係乾隆五年八月,臣部議覆河撫雅爾圖條奏定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