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ershiyi nian 乾隆二十一年

條例/tiaoli 22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流犯在配所脱逃,一面移咨原籍地方,勒限查緝,一面令配所該管官懸立賞格,勒 限一百日嚴緝。將該犯挐獲到案時,先發布布政司枷號兩個月,責四十板,再加徒役三年。

條例/tiaoli 23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流犯在配所脱逃,一面移咨原籍地方,勒限查緝,一面令配所該管官懸立賞格,限 一百日嚴緝。將該犯挐獲到案時,先發布政司枷號一個月,責四十板,再加徒役三年。

條例/tiaoli 24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,挐獲之日,審無行兇、為匪者,初次,枷號兩個月,調極邊 衛充軍;二次,枷號三個月,調極邊烟瘴充軍;犯至三次者,改發寧古塔等處當差。

條例/tiaoli 25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軍犯脱逃勒限嚴緝,除挐獲之日,仍照本例分别定擬外,其失察之該管官,交部 照疎脱流犯例議處,看守之保甲,並知情容隱之族長、保甲、房主、鄰佑人等,俱照流犯脱逃 例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26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軍、流罪犯在配所脱逃,一面移咨原籍地方,勒限緝拿,一面令該管官懸立賞格, 勒限一百日嚴辑。將該犯拿獲到案,各照定例分别治罪外,其看守之保甲,革役,免罪。如 逾限不獲一名者,杖八十;每一名,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受財故縱者,計贓,以枉法論。失 察之該管官並兼轄官,交部議處。如該犯逃回原籍,族長、保甲、房主、鄰佑人等察出舉首 者,免罪;知情容隱者,照不應重律,杖八十。逃往别處,其隱匿之人,罪亦如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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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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