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g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

條例/tiaoli 29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雲貴、兩廣烟瘴少輕人犯在配脱逃者,枷號一個月,改發極邊、烟瘴;極邊、烟瘴脱 逃,即發黑龍江等處為奴。

條例/tiaoli 30 tiaoli條例

一、發遣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刨參人犯,脱逃被獲,發往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 為奴。

條例/tiaoli 31 tiaoli條例

一、原犯流罪人犯,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,俱不計次數,流二千里者,改為二千五百里; 二千五百里者,改為三千里;三千里者,改發附近充軍。各加枷號兩個月,責四十板。 免死减等流犯,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,不計次數,即改發遣衛充軍,枷號兩個 月,貴四十板。

條例/tiaoli 32 tiaoli條例

一、免死减等流犯,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,不計次數,即改發遣衛充軍,枷號兩個 月,貴四十板。

條例/tiaoli 33 tiaoli條例

删除。 一、原犯流罪人犯,初次脱逃,枷號一個月,責四十板,加徒役三年;二次脱逃者,枷號 兩個月,責四十板,加徒役四年;三次脱逃者,改發邊衛充軍。若係免死减等流犯,初次脱 逃者,枷號兩個月,责四十板,加徒役四年;二次,發邊衛衣軍;三次,調極邊衛充軍。 以上一條應刪。

條例/tiaoli 34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逃回原籍之軍、流人犯,本籍地方官於咨辑文到,即傳該犯親屬、鄰保人等,逐一 訊問根由、下落。如果未逃回,即取確實供結,加具印結,咨送刑部及配所省分存案;仍令 保、鄰不時偵緝,一經回籍, 立即首報。倘容畱不行舉首,别經發覺,即將房主、鄰保知情 藏匿罪人减罪人一等律,杖一百,徒三年;其雖不容畱,但明知不首者,各杖一百;容畱之親 屬,除祖、父、子、孫、夫妻、奴僕外,俱照不應重律,杖八十,不得援親屬得相容隱之條。若 逃往别處,其知情容畱及知而不首之人,罪亦如之。率混加結之地方官,及逃往别處不行 查出之地方官,一併交部分别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35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軍、流罪犯在配所脱逃,一面移咨原籍地方,勒限緝挐;一面令該管官懸立賞格, 勒限一百日嚴緝。將該犯拿獲到案,各照 定例分别治罪外,其看守之保甲,革役,免罪。如 逾限不獲一名者,杖八十;每一名,加一等,罪止杖一百。受財故縱者,計贓,以枉法論。失 察之該管官並兼轄官,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36 tiaoli條例

一、充軍人犯逃回,如原犯實犯死罪免死充軍,逃回復有行兇、為匪者,依免死减等發 遭人犯逃回行兇、為匪例,照原犯死罪,即行正法。

條例/tiaoli 37 tiaoli條例

一、軍、流人犯在逃遇赦,不分初犯、再犯、三犯,俱免枷號,仍發原配。

條例/tiaoli 38 tiaoli條例

一、免死减軍人犯在配脱逃,挐獲之日,審無行兇、為匪者,初次,枷號兩個月,無論邊 衛、邊遠,俱調極邊衛充軍;二次,枷號三個月,調極邊烟瘴充軍;犯至三次者,改發寧古塔 等處,給披甲人為奴。

條例/tiaoli 39 tiaoli條例

一、充軍常犯至配後,責令照例當差,不得任其閒散。如有脱逃,係附近充軍者,初 次,枷號一個月,調發邊衛;二次,枷號兩個月,調發邊遠;三次,枷號三個月,調發極邊、烟 瘴。其本犯邊衛、邊遠者,各以次遞加調發;至極邊、烟瘴脱逃者,改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 甲人為奴。即令拿獲之州、縣,一面收禁,一面關查配所原案,究明有無行兇、為匪及脱逃 次數,將應行改謂之處,申詳督撫,咨部核議完結,毋庸返回原配審斷。其尚未到配中途脱 逃者,亦照此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40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蒙古發遣人犯在配脱逃,如係原發山東、河南者,初次,調發湖廣、福建等省,枷 號一個月,責四十板;二次,調發雲貴、兩廣極邊烟瘴,加枷號兩個月,責四十板;三次者,仍 發回原調處所,加枷號三個月,責四十板。其原發福建、湖廣等省者,以次調發極邊烟瘴而 止。蒙古免死减軍在配脱逃者,亦一體加調,仍各分次數責、刺字,並令拏獲之州、縣,究 明逃後有無行兇、為匪,照民人例,分别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41 tiaoli條例

一、徒犯脱逃,如係在配脱逃被獲,仍照律治罪外,其有中途脱逃被獲者,各於本罪 遞加一等,杖六十,徒一年者,加為杖七十,徒一年半;以次遞加,至徒三年者,加為總徒四年; 總徒四年者,加為准徒五年,各杖一百;准徒五年者,改為杖一百,流二千里。

條例/tiaoli 42 tiaoli條例

一、黔省查挐遊匪,除斬、絞、軍、流照例辦理外,其犯該杖、徒者,逃回原籍充徒發落, 並開明該犯姓名、年貌、籍貫,通飭各屬備案,仍令各照定例辦理。若本犯回籍之後,儻敢 潛入黔境,一經拿獲,訊無為匪,照逃人例,杖一百,遞回原籍。如有為匪,犯在杖一百以下 者,並杖六十,徒一年;犯在徒一年以上者,各照所犯之罪,加一等;其審畱之人,照知人犯 罪藏匿律,减罪一等問擬。失於查察之原籍及黔省地保人等,照川省之例,分别知情、受賄 等弊,一例治罪。原籍失察脱逃,並黔省失察容畱,地方文武各官,均照例分别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43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免死發遣盗犯在配脱逃者,無論有無行兇、為匪,悉照新疆遣犯脱逃例,於挐獲之 日,請旨,即行正法。

條例/tiaoli 44 tiaoli條例

一、原犯流罪人犯,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,俱不計次數,流二千里者,改二千五百 里;二千五百里者,改為三千里;三千里者,改發附近充軍,就其現配地方,計程發配。若現 配地方應配之所,即係原籍相近之處,而又地處邊境,再無别處可以改發者,仍從其原籍改 發。倘原籍改發之所,又較原配相近,則視其挐獲地方改發,均各加枷號兩個月,責四 十板。

條例/tiaoli 45 tiaoli條例

一、免死减等流犯,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,不計次數,改發近邊充軍,亦就其原配地 方,計程發配。若現配地方應配之所,即係原籍相近之處,而又地處邊境,再無别處可以改 發者,仍從其原籍改發。倘原籍改發之所,又較原配相近,則視其挐獲地方改發,枷號兩 個月,責四十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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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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