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bu wang 捕亡 → tu liu ren tao 徒流人逃 → Qianlong sanshiqi nian 乾隆三十七年 | |
原例。 一、免死發遣盗犯,在配脱逃者,無論有無行兇、為匪,悉照新疆遣遣犯脱逃例,於挐獲 之日,請旨,即行正法。 修改。 一、免死發遣盗犯,在配無故脱逃,已逾五日挐獲者,無論有無行兇、為匪,悉照新疆 造犯脱逃例,請旨,即行正法。若於五日内獲,該管將軍、大臣嚴行確審,如係僅在附近 處所暫行躲避,並未遠颺,或偶有事故未向伊主告假,實非逃走者,聲明緣由,具奏請旨 定。 原例。 一、遞解軍、流、徒、遣及發回原籍收管審訊等犯,務於批文内載敘事由,開明該犯年 貌、疤痣、箕斗,令沿途地方查明轉遞。如有中途僱倩頂替情事,除本犯、解役人等照例究 擬治罪外,將簽差不慎之員,分别議處。如原文内未經開載,將原解之員,照例議處。 修改。 一、解審命、盗重犯及軍、流、徒、遣並發回原籍收管審訊等犯,務於批文内載敘事由, 開明該犯年貌、疤痣、箕斗,令沿途地方查明轉遞。如有中途雇倩頂替情事,除本、解役 人等照例擬治罪外,將簽差不慎之員,分别議處。如原文内未經開載,將遺漏開造之員, 照例議處。 續纂。 一、軍、流、徒犯在配及中途脫逃,主守、押解人等審無知情縱情弊,照例給限追捕, 限内能自捕得,准其依律免罪;如係他人捕獲,或囚已死及自首,均依失囚律治罪,不准 寬免。 修改。 一、原犯流罪人犯,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獲,流二千里者,改為二千五百里;二千五百 里者,改為三千里;三千里者,改發附近充軍,就其現配地方,計程發配。若現犯地方應配 之所,即係原籍相近之處,而又地處邊境,再無别處可以改發者,仍從其原籍改發。倘原籍 改發之所,又較原配相近,則視其獲地方改發,均各枷號兩個月,責四十板。 一、免死减等流犯,中途在配脱逃被獲者,即發近邊充軍,亦就其原配地方,計程發 配。若現配地方應配之所,即係原籍相近之處,而又地處邊境,再無别處可以改發者,仍從 其原籍改發。倘原籍改發之所,又較原配相近,則視其拿獲地方改發,各枷號兩個月,責 四十板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