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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bu wang 捕亡 → jiliu qiutu 稽畱囚徒 → Qiang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| |
Qiang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續纂。 一、凡隔省遞籍人犯,該州、縣一面發遞,一面關會原籍,並知照經過地方官,無論長 解、短解,務遵定例,加差轉遞。各該州、縣,仍於季底將有無處遞解過某省人犯若干名造冊, 由府彚詳督撫,分咨各省轉行查核,照案咨覆。其本省遞解人犯,亦責成各州縣彼此關覆 查結。 删除。 一、秋審人犯解省之時,俱令各州、縣徑行解司,仍報明該管各府審後,亦即由司給發 護牌,分發各州、縣收禁,仍彙文行知各該府。 一、各省起解秋審人犯,各州、縣如有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收禁者,該地方官預期 選撥幹役,前赴寄宿之處傳齊地保,知會營汛,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邏防範,審後發回,一體 辦理。倘有疎脱及縱犯等情,將各該役,俱照原解兵役,一體治罪。 一、直省委員押解秋審人犯,止令逐程交替,不必長解。守候其交替之時,將人犯並 解役當面點交。前站委員收明,始回本地。其審畢發回時,亦照此逐程發遞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