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bu wang 捕亡 → jiliu qiutu 稽畱囚徒 → Jiaqing ershisi nian 嘉慶二十四年 | |
原例。 一、凡軍、流、徒罪,以奉文日為始,定限兩個月起解。如實係患病逾限不能起解,准 將緣由詳明督、撫,咨部查核。其病限不得過百日,若過限不行發解者,將州、縣官及未經 行催之上司,分别議處。 修改。 一、外省發遣官、常各犯及發往軍臺効力贖罪廢員,與軍、流、徒罪人犯,於文到之日, 均限一個月,即行起解,勿得任其逗遛。各該督、撫將各犯起解月日,專咨報部,仍逐一分 别年終彙報刑部、兵部備查,如有遲逾,即行指叅。如實有患病逾限不能起解者,地方官驗 看屬實,加具並無揑飾印甘各結,詳明督、撫,起限亦不得過兩個月,該督、撫亦即咨部查 核。如有假揑及逾限不能起解者,别經發覺,將該州、縣及失察之各上司,分别交部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