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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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401 | zhushou bujue shiqiu 主守不覺失囚 原律。 一、凡獄卒不覺失囚者,减囚原犯之罪二等;以囚罪之最重者,為坐。若因自内反獄在逃, 又减不覺罪二等;聽給限一百日戴罪追捕,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, 若因已死及自首,獄卒 皆免罪。司獄官、典,减獄卒罪三等。其提牢官曾經躬親,逐一點視罪囚枷、鎖、杻俱已如法, 取責獄官、獄卒牢固收禁文狀者,不坐。若提牢官於該日不曾點視,以致失囚反逃者,與獄官 同罪。若提牢官、獄卒、官典故縱者,不給捕限,官役各與同罪。至死减等。罪雖坐定,若未斷 之間,能自捕得,及他人捕得, 若囚已死及自首,各减囚罪一等。受財故縱者,計贓,以枉法 從重論。若賊自外入獄劫囚,力不能敵者,官役各免罪。若押解在獄罪囚,中途不覺失 囚者,罪亦如之。如獄卒,减二等,仍責限捕獲,免罪。如有故縱及受財者,並與獄卒同罪。係劫者, 免科。 原律。 一、凡獄卒不覺失囚者,减囚原犯之罪二等;以囚罪之最重者,為坐。若因自内反獄在逃, 又减不覺罪二等;聽給限一百日戴罪追捕,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, 若因已死及自首,獄卒 皆免罪。司獄官、典,减獄卒罪三等。其提牢官曾經躬親,逐一點視罪囚鎖、杻俱已如法, 取責獄官、獄卒牢固收禁文狀者,不坐。若提牢官於該日不曾點視,以致失囚反逃者,與獄官 同罪。若提牢官、獄卒、官典故縱者,不給捕限,官役各與同罪。至死减等。罪雖坐定,若未斷 之間,能自捕得,及他人捕得, 若囚已死及自首,各减囚罪一等。受財故縱者,計贓,以枉法 從重論。若賊自外入獄劫囚,力不能敵者,官役各免罪。若押解在獄罪囚,中途不覺失 囚者,罪亦如之。如獄卒,减二等,仍責限捕獲,免罪。如有故縱及受財者,並與獄卒同罪。係劫者, 免科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