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凡府、州、縣係有城池,及設有衛所,被賊打劫倉庫、獄囚,或殺死職官,或聚至百 人以上者,撫按官就將各掌印、操捕等官,先行叅奏、住俸,戴罪緝捕,限半年以裏,盡數挐 獲,免罪;如過限拿獲未盡,再限三個月,盡獲,亦准免罪;若全無挐獲,及再限内 不能盡數 拏獲者,不分軍衛、有司,俱問罪,降二級。文官,送部;武官,仍於本衛所各調用。衛所失 事,止坐衛所 掌印、操捕等官。兵備、守巡並守備官駐劄本城者,降一級調用;不係駐劄處 所,止調用。若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,掌印、巡捕等官,止降一級;兵備、守巡、守備等官,分 别罰治。

條例/tiaoli 2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各處民聞被賊打劫,即時擒獲者,不分城内、城外,各掌印、巡捕等官,俱免罪。 一月之外不獲,通行住俸,候挐獲一半以上,方准開支。若中間能獲别起及别府、州、縣正實 强盗,及各越獄重囚,亦准抵數,但不許將照捕名數朦朧捉挐,以圖抵飾。仍通計一年之内,除盡數拿獲, 及拿獲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計外,城内積至五起,城外及無城去處至十起以 上,不分軍衛、有司,掌印、巡捕等官,叅究問罪,俱降一級。文官,送部;武官,於本衛所各 調用。兵備、守巡官,分别罰治。

條例/tiaoli 3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凡强盗打劫,各該有司、軍衛、員役,不分事情輕重,務要登時從實申報。如有隱匿 者,依應申、不申,撫按官即將各該員役,應提問者,提問;應叅奏者,就便叅奏。酌量情罪,輕則 罰治;照捕例,罰俸。重則降黜,起送吏部,調用。議擬上請,不許容隱。其撫按官遇有報到,若係 殺官、劫庫、劫獄併聚至百人以上,或嘯聚不散,及城内打劫至殺人者,即行奏報。其 民間被 劫事情稍輕者,類入歲報冊内,年終具奏,俱不許容隱。違者,聽部、院、該科,叅奏重治。

條例/tiaoli 4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京城内外,但有强盗得財傷人者,巡捕、把總、兵馬等官,即時擒獲,免罪,仍論功 敘錄用。若有脫逃,俱即住俸,限三個月以裏,拿獲一半以上,始准開俸;過限不獲,各罰俸三 個月。仍總計一年之内,除盡數挐獲,及挐獲一半免罪者不計外,城内積至五起,城外十起 以上,俱問罪,降一級,文官仍調外用。凡住俸既捕獲,免罪,前俸補支。

條例/tiaoli 5 tiaoli條例

原纂現行例。 一、凡京城内有强賊劫財傷人者,該汛值宿、領催、兵丁,俱枷號四十日,斥革發落;步 軍統領、總尉、副尉,俱分别罰俸;專汛軍校,降二級畱任,罰俸一年。賊犯限一年緝挐, 獲半者,開復;如不獲又失事者,降三級調用。若正陽、崇文、宣武三門關厢内 失事者,該汛兼轄三營武職及文職、兵馬司官,俱降二級畱任,罰俸一年;專汛、千、把總及馬、步 兵丁,各杖一百。賊犯限一年緝挐,全獲者,開復:不獲者,兼轄各官,俱降三級調用;千把 總,俱革職;兵丁,枷號四十日,斥革發落。賊犯交接管官緝挐。

條例/tiaoli 6 tiaoli條例

原纂現行例。 一、凡直隸各省有强盗入城殺官、劫民,搶奪倉庫、獄囚者,承緝州、縣印、捕官、捕盗、同知、通判, 及同城知府並專汛武職,俱住俸。限一年緝挐,全獲者,開復;不全獲者,降一 級調用。如失事一月内,緝獲一半者,初叅,免議處,仍停俸一年;限内全獲者,開復;不全 獲者,罰俸一年。盗犯俱照案緝挐,其兼轄文、武各官,交該部分别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7 tiaoli條例

原纂現行例。 一、凡道路、杖莊被劫者,承緝州、縣印、捕官及專汛、武職,俱住俸,限一年辑挐,限内 緝獲一半者,開復;不獲者,降一級畱任;再限一年,緝拏如仍不獲,調用;無級可降者,革 職。同城知府及捕盜、同知、通判與兼轄文、武各官,一例議處。盗犯,照案緝挐。

條例/tiaoli 8 tiaoli條例

現行例。 一、凡隔省關提人犯,承問官一面詳請督、撫移咨,一面差人關會隔省該地方 官添差協緝,如擅給批牌竟行拘提者,照誣良為盜例議處;若隔省地方官狥庇不行協緝,亦 交該部議處。至於本省内隔屬關提人犯,亦行令該地方官添差拘提,如違例擅自拘挐者, 捕役照誣良為盜例治罪;原差地方官照失察例,交該部議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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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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