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bu wang 捕亡 → daozei bu xian 盜賊捕限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一、凡捕强、竊盜賊,以事發於官之日為始,限一月內捕獲。當該捕役、兵,一月不獲强 盗者,笞二十;兩月,笞三十;三月,笞四十;捕盗官,罰俸三個月。捕役、兵,一月不獲竊盗者,笞一十; 兩月,笞二十;三月,笞三十;捕盗官,罰俸三個月。限内獲賊及半者,免罪。 若被盗之人,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,去事發,而已遠,不拘捕限。緝獲捕殺人賊與捕强盗, 限同。凡官罰俸,必三月不獲,然後行罰。 一、凡捕强、竊盜賊,以事發於官之日為始,限一月內捕獲。當該捕役、汛兵,一月不獲强 盗者,笞二十;兩月,笞三十;三月,笞四十;捕盗官,罰俸兩個月。捕役、兵,一月不獲竊 盗者,笞一十;兩月,笞二十;三月,笞三十;捕盗官,罰俸一個月。限内獲賊及半者,免罪。 若被盜之人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,去事發,而已遠,不拘捕限。緝獲捕殺人賦與捕强盗,同 限。凡官罰俸,必三月不獲,然後行罰。 條例。 一、直隸各省審理人命事件,定限六個月,盗案定限一年。如案内正犯及要證未獲、 情事未得確實者,題明展限。按察司自理事件,限一個月完結;府、州、縣自理事件,俱限二 十日審結;上司批審事件,限一個月審報;若隔屬提人及行查者,以人文到日起限。如有遲 延情弊,該督、撫察叅;若該督、撫將違限各官,狥情不行題叅,察出,一併議處。 修併。 一、直隸各省審理人命及搶奪、發掘墳墓事件,定限六個月;盗案,定限一年。如案内 正犯及要證未獲、情事未得確實者,題明展限。按察司自理事件,限一個月完結;府、州、縣 自理事件,俱限二十日審結;上司批審事件,限一個月審報。若隔屬提人及行查者,以人文 到日起限。如有遲延情弊,該督、撫察叅;若該督、撫將遲延各官,狥情不行題叅,察出,一 併交部議處。 原例。 一、凡承審命、盜及欽部事件,至限滿不結,該督撫照例咨部,即於限滿之日接算,再 限四個月;如逾限不結,該督撫將易結不結情由詳查,註明題叅,照例議處。至承審官内有 陞任、革職、降級及因公往,委員接審者,准其展限一個月完結,不許又另起限。如有不 肖文武官員,承審案件,借端巧為掩飾,不行速結者,令該督撫題叅,交與該部嚴加議處。 上司彻底不行題叅,及下屬已經解審混行駁查,以致承審官違限,並知屬官例限將滿,借端 故為派委,希圖展限者,一併交部從重議處。督撫題叅遲延時,將何月日解審、駁查次數聲 明,聽部查核。 一、凡承審土苗案件,俱以獲犯到官日為始,盗案,限一年;命案、竊案,限六個月;雜 件,限四個月。限滿不結,照例咨叅。接扣限期完結,如仍不審結,該督撫照例題叅。若該 犯居土官所轄地方,該土官准州、縣移會,狥庇不行拿解,經督撫核實題叅,將土官革職,擇伊子弟之賢者承襲。 若該犯居隔省、隔邑者,以文到日為始,限四個月挐解。如庇匿不解, 照狥庇例議處。如果兇犯實係在逃,俱限六個月承緝,限滿無獲,照例分别議處。 、修改。 一、凡承審土苗案件,俱以獲犯到官日為始。盗案,限一年;命案、竊案,限六個月;雜 件,限四個月。限滿不結,照例咨叅。接扣限期完結,如仍不審結,該督、撫照例題叅。若 該犯居士官所轄地方,該土官准州、縣移會,狥庇不行挐解,經督、撫核實題叅,將土官革 職,擇伊子弟之賢者承襲。若該犯居隔屬、隔省者,以文到日為始,限四個月挐解;如狥庇匿 不解,交部議處。如果兇犯實係在逃,俱限六個月承辑;限滿無獲,交部分别議處。 原例。 一、凡命盗案件,如四個月限者,州、縣限兩個月解府、州,府、州限一個月解司,司限 二十日解督、撫;如六個月限者,州、縣限三個月解府、州,府、州限個半月解司,司限一個月 解督、撫;如一年限者,州、縣限七個月解府、州,府、州限兩個月解司,司限個半月解督、撫。 督、撫將州、縣、府、司起解年、月、日期,於疎内聲明,如州、承審遲延及督撫逾限不叅者, 仍照定例議處。倘州、縣已解府、州,及府、州已經解司,而府、州、臬司遲延者,將遲延之 員,計逾限月、日,照例分别議處。如上司特勢將屬員解到日期,故為改遲,或肆意苛駁,以 致遲延者,許屬員詳報督、撫,據實題叅,將改期及苛駁之上司,照例議處。至藩司、糧、鹽、 驛、河各道衙門,一應欽部案件,亦註明年、月、日期,如有遲延,亦照此例議處。再盗案,如 有各省關查口供,必需時日者,許該地方官申詳督、撫,咨部展限兩個月。其通省行查之 事,令督、撫查明,將最後送到逾限之府、州、縣職名附叅,照欽部事件例議處。 刪改。 一、盜案,如有隔省關查口供,必需時日者,許申詳督、撫,咨部展限兩個月;其通省行 查之事,令督、撫查明,將最後送到逾限之府、州、縣職名附叅,照欽部事件例,交部議處。 一、盗案,果有虛實情形未分、盗贓未確、限内不能完結者,許承審有司,據實詳報,該 管上司核實,即行報部,准其展限四個月。倘承審官有將易結之盗案,濫請展限,該督、撫 漫為咨部者,有司官照易結不結例革職。轉詳之司、道、府、州及咨部之督、撫,一併交部分 别議處。 條例。 一、刑部行文五城兵馬司,大、宛二縣查挐之案,如關係偷盗倉庫錢、糧,並隱匿要緊 重犯,即於文内添註要犯勒限緝挐字樣,限滿無獲,照京城定例議處;其餘尋常命、盗,如 限滿無獲,照外省定例議處。倘該管官不行呈報題叅,察出一併交部議處。其五城兵馬司 承追賊罰變產等項,如限滿不完,照大、宛兩縣承追雜項錢糧例議處。如該御史不行開送 察出,將該御史一併交與吏部議處。仍令該司、坊官,將厯年承追之項,造具清冊三本,一 送刑部,一送都察院,一送該城御史查核。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。 一、雍正四年二月内,上諭:安民必先弭盗,而捕盗之法,在於速挐。聞有交界地方失 事,盜賊竄匿鄰境, 有司官以地非管轄,不便徑拘,必用文移關提掛號添差,方許緝挐,以致遲 需時日,聞風遠颺。即使日後挐獲,而贓已花銷,懸案不結。凡係地方官,均有弭盗之責,何 分此疆、彼界。嗣後,交界地方失事,探實贼盗之處,無論隔縣、隔府、隔省,一面差役執持印 票即行密挐,一面移文開會,拿獲之後,仍報明該管地方官添差移解。倘捕役借端誣害良民, 照例從重治罪。各該有司務須協力稽查,使姦究無可潛藏,以副息盗安民至意。 修併。 一、凡交界地方失事,探實贓盗之處,無論隔縣、隔府、隔省,一面差役執持印票即行 密挐,一面移文關會。挐獲之後,仍報明地方官添差移解。其一應竊匪、窩賭、窩娼等類有 竄入境者,亦照此例,一面差役往挐,一面關會協緝,倘有疎縱牽制、不行緝挐,交部分别 議處。捕役借端騷擾,越境誣挐平民,照誣良為盜例治罪。 條例。 一、凡京城内有强盗劫財傷人者,該汛值宿、領催、兵丁,俱枷號四十日,斥革發落;步 軍統領、總尉、副尉、步軍校,俱交部分别降罰。賊犯限一年辑挐,獲半者,開復;如不獲,又 失事者,降調。若正陽、崇文、宣武三門關厢内失事者,該汛兼轄三營武職及文職、兵馬司 官,俱交各該部降罰,專讯、千、把總及馬、步兵丁,各杖一百。賊犯限一年緝挐,全獲者,開 復;緝挐一半者,免其議處;不及一半者,仍照定例議處;不獲者,兼轄各官,俱降調;千把 總,俱革職;兵丁,枷號四十日,斥革發落。賊犯,交接管官辑拿。 原例。 一、凡隔省關提人犯,承問官一面詳請督、撫移咨,一面差人關會隔省該地方官,添差 協緝。如擅給批牌竟行拘提者,照誣良為盜例議處;若隔省地方彻底不行協緝,亦交該部議處。並本省内隔屬關提人犯,亦行令該地方官,添差拘提,如 違例擅自拘挐者,捕役照 良為盗例治罪;原差地方官照失察例,交該部議處。關提人犯,謂關提尋常對質人犯。若盗贼、 匪人,不用此例。 修改。 一、凡隔省關提人犯,承問官一面詳請督、撫移咨,一面差人關會隔省該地方官添差 協緝,如擅給批牌竟行拘提,及隔省地方官彻底不行協緝,均交部議處。至本省内隔屬關 提人犯,亦行令該地方官,添差拘提,如 違例擅自拘拿者,捕役照誣良為盗例治罪,原差地 方官交部議處。關提人犯,謂關提尋常對質人犯。若盗贼、匪人,不用此例。 原例。 一、凡承緝各官,務期必獲盜首。如限内不獲盜首,雖獲盜過多,仍罰俸一年;再限不 獲,罰俸二年;三限不獲,降一級調用。如盗首果係病故,必須查驗確據,方准免其處分。 若有假借别州、縣所獲之盜,指為本案盗首;别州、縣亦共同搪塞,或先報盗首脱逃,後仍在 該地方隱匿;若報盗首病故,後於别案發覺者,將從前假借扶同、隱匿、揑報之該地方文、 武各官,照謀盗例,革職。其鄰境他省之文、武官,有能獲别案内首盗,質審明確者,該地 方文、武官各加一級;兵役由巡撫酌量給賞,令原失事之地方文、武官捐給;若原失事之文、 武官有已經離任者,令該撫暨武職統轄官捐給。若挐獲别案内夥盜者,按每二名,紀錄一 次。兵役緝獲夥盗者,按每三名,給與半赏。至夥盜之内,有首出盗首即行挐獲者,全免其 罪;若不在夥内之人,首出盗首即行挐獲者,地方官從優給賞。再各直省、各州、縣捕役,務 於本衙門額設工倉内,每捕役一名,將他從工食量為併給,使其養贍充裕。若挐獲盜首者, 令州、縣官從優給賞;如盗首不獲,將承辑捕役家口監禁勒比;如獲盗過半之外,又獲盜者, 地方官亦酌量給賞。若州、縣賄盗狡供,展轉行查,希圖銷案者,照易結不結例治罪。 删改。 一、凡承緝各官,有假借别州、縣所獲之盗,指為本案盗首;别州、縣市扶同搪塞,或先 報盗首脱逃,或揑報盗首病故,後經發覺者,將從前假借扶同、隱匿揑報之該地方文、武各 官,交部議處。其境他省之文、武官,有能挐獲别案内首盜、夥盜,質審明確者,該地方 文、武各官,交部分别議敘;兵役,分别酌量給賞。至夥盜内,有首出盗首即行挐獲者,全免 其罪;若不在夥内之人,首出盗首即行挐獲者,地方官從優給赏;捕役拿獲盗首者,亦從優 給賞。若盗首獲,將承緝捕役家口監禁勒比。如獲盗過半之外又獲盜者,地方官亦酌量 給賞。若州、縣賄盗狡供,展轉行查,希圖銷案者,照易結不結例治罪。 删除。 一、凡官兵挐獲起意捏造謠言,煽惑人心,毀壞制錢,容畱犯法人在家隱匿不報,及偷盗官銀物件等犯,將拿獲之兵,賞銀二十兩;官,紀錄一次。拿獲造作紙牌、骰子,販賣紙牌 一千以上、骰子五十以上,官員賭博,坐地虎、光棍,隱匿入官銀兩、物件等人,兵,賞銀十 兩;官,挐獲兩次者,紀錄一次。挐獲配所逃回之人,宰賣牛肉之人,及官員越品用頂、馬, 兵丁、旗下閒散人等賭博,並與當軍器,潛賣紙牌、骰子之人,兵,賞銀五兩。挐獲販賣牛 肉,喜喪事違禁奢華,及違禁使用黄銅器皿,玩鵪鶉、鬥雞、蟋蟀賭錢,並民人、跟役等玩紙 牌、骰子等犯,兵,賞銀三兩。挐獲逃人至五案者,亦賞銀三兩。以上各項獎賞、紀錄, 銀兩 俱給首先挐獲之人。若有不肖官役,借端訛詐、圖赖好人,或將實在犯法之人拿獲受賄釋 放等弊,該管官嚴查叅奏,將訛詐、圓赖者,照誣告律治罪;受贿釋放罪犯者,照枉法贓治 罪。若該都統等不行查叅者,罰俸一年。 條例。 一、苗蠻地方一有失事,該防汛官即帶兵追捕,地方官即差役嚴挐,一面申報上司,並 移會鄰近營汛協力窮追。如 未能拿獲,查明兇犯本名,確係何處賊蠻,會同該衙門添差緝 獲。如狥庇不發,並承審官不嚴行追究,及文、武官弁明知案犯下落不實力擒挐,以致逃匿 者,並交部議處。若捕役搜捕案犯,牽累良民,照誣指良民為盗律從重罪。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。 一、凡捕役串通盜犯,敎供安認别案盗犯,以圖銷案,州、縣官失於覺察,審出交部議 處。其敎供帶銷之捕役,照誣指良民為盗發邊遠充軍例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有賄 買情弊,以枉法從重論。 此條係乾隆二年定例。 一、鄰縣關提人犯,限文到二十日挐解,逾限不發,交部議處。聽信地保、差役稱並 無其人,並久經外出,空文回覆,掯不發人者,地方官議處外,其地保、差役照不應律治罪; 受財者,以枉法從重論。藏匿要犯,按律究擬,本犯從重問斷。 此條係乾隆三年定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