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 tiaoli條例

現行例。 一、凡恩詔頒到,赦款内除已經部覆明白,應免罪囚逐一詳查,登時釋放。另行題明 外,如有情罪可疑者,限赦到一月内,即彙疎奏請。其未經法司核覆明白者,俟法司核覆文 到之日,即時釋放,毋得耽延時日。如赦到,奏請違限,及將應免輕罪人犯並無辜之人,仍 濫行監禁者,交該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2 tiaoli條例

現行例。 一、除重犯應行監固外,其餘輕罪小事,聽在外散審。若各問刑衙門,以應速結事件 不行速結,遲緩耽延,將干連人犯監禁者,交該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3 tiaoli條例

現行例。 一、凡審理案件,承問各官,將正犯俱審取口供後,限内監斃者,免交該部;雖在限内,並不審理取供,遲延監斃正犯,或將連累之人、無干之人監聽者,係某官承審,止將此官交 與該部;其上司不據實題叅者,交與該部。至於逾限雖取錄口供,不行審結,將正犯並干連 之人、無干之人監斃者,交與該部;上司不據實題叅者,亦交與該部。若限内不能完結,再 行展限監斃,仍照限内例,交與該部;如在展限外死者,亦照逾限例,交與該部。承問各官 將正犯雖限內取有口供,不早行題結監斃者,止將承問官,交與該部;其事結具題之後,監 斃犯人者,免交該部。再承問各官將正犯雖限内取有口供,不早行題結監斃一案内,一、二 人者,免其議處;三、四人者,罰俸三個月;五、六人者,罰俸六個月;七、八人者,罰俸一年; 九、十人以上者,降一級畱任。其事結具題之後,監禁犯人者,免其議處。凡無論人犯之 多寡,一案内或監斃,或中途死者,但至三名,其承審各官,俱交吏部議處;如督、撫不據實 題叅者,亦交吏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4 tiaoli條例

現行例。 一、京城内,凡問刑部、院衙門承審官員,凡審案件,雖在限内,並不取供;審理遲延逾 限,雖取供,不行審結;其將正犯雖限内取錄口供,不速行題結,以致犯人並牽連無干之人 監禁斃命,或羈門斃命者,應照但一案所斃人數,將承審司官俱照外官處分之例處分。若 堂官不據實題叅者,照督、撫處分之例處分。凡現審一案内,人犯監斃三、四人者,司裁罰 俸三個月;五、六人者,罰俸六個月;七、八人者,罰俸九個月;九人、十人者,罰俸一年;十一 人以上者,革職。在門斃命者,其該城門尉、城門校、千總,俱照司就處分。其承審官員,仍 當不時嚴加巡察。若獄卒、守門人等,將犯人凌虐、剋减有傷,即行拘挐,照律嚴行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5 tiaoli條例

現行例。 一、外省獄内監斃一人者,司獄罰俸三個月;二人者,罰俸六個月;三人者,罰俸九個 月;四人者,罰俸一年;五人以上者,革職。其州、縣監獄,係吏目、典史專管,亦照此例 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6 tiaoli條例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 凡内外、大小問刑衙門承審案件,除取供後限内監斃二人以下,及事結具題後監斃 者,俱免議外,如正犯及干連之人,雖在限内並未取供;及雖經取供,逾限不結;但一案内 監斃一人以上者,承審官及不行題叅之上司官,俱交該部分别議處。展限後有監斃者,仍 照原限處分。限内取供,不行速結,致監斃三人以上者,承審各官及不行題叅之上司,供交 部議處。其羈禁在門及解審中途有病斃者,與監斃同。

條例/tiaoli 7 tiaoli條例

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在内現審人犯一案内,監斃三人以上者,司獄交該部分别議處。羈禁在門者,城 門尉、城門校及千總俱與司獄處分同。在外監斃一人以上者,司獄及管獄之吏目、典史,亦 交該部分别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8 tiaoli條例

現行例。 一、凡各處拿送刑部人犯内,審係輕罪,不必監禁,交與各佐領、該管地方官保候、審 結。擬徒、枷號等犯,審完亦交與各佐領、該管地方官保候,俟彙題命下之日發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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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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