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 一、凡獄囚情犯已完,在內經法司、在外經督、撫審錄無冤,别無追勘未盡事理,其所犯笞、 杖、徒、流、 死罪,應决者,限三日内决;係徒、流,應起發者,限一十日内起發。若限外不斷 决、不起發者,當該官吏三日,笞二十;每三日,加一等;罪止杖六十。因過限,不斷决,不起 發,而淹禁致死者,若囚該死罪,杖六十;流罪,杖八十;徒罪,杖一百;杖罪以下,杖六十,徒 一年。惟重囚,照例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9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凡恩詔頒到,赦款内除已經刑部、法司核覆明白,應免罪囚逐一詳查,登時釋放另 行题明外,如有情罪可疑者,限赦到一月内,即彙疎奏請。其未經法司核覆明白者,凭法司 核覆文到之日,即時釋放,毋得耽延時日。如赦到,奏請違限,及將應免輕罪人犯並無辜之 人,仍濫刑監禁者,交該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0 tiaoli條例

删除。 一、刑部現審事件,着令承審官、司每於月底,各將所審案件,逐案開具簡明略,並 監犯名數、收監日期造具清冊。其有行提應質人犯等項,不能依限完結者,將緣由一併造 入冊内呈堂查核。若有濫刑監禁,及無故遲延不結者,即將該司、官指名題叅,照例議處。 若刑部不行題叅,或被科、道叅出,或别經發覺,將堂官一併議處。其直省問刑各衙門,亦 於每月一體造具清冊, 呈報督、撫查核。如有濫禁等弊,該督、撫即行題叅,照例議處。若 督撫不行題叅,或被部、院、科、道糾叅,或别經發覺,將該督、撫,一併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1 tiaoli條例

移改。 一、各省審結叛案,凡有應解部流徙入官人口、家產,俱立限兩個月,自該省起解,解 送人役仍定行程限期,違者題叅。

條例/tiaoli 12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凡監候待質人犯,除强盗案件不應寬釋外,如人命等案,有正犯未獲,將牽連餘犯 監候待質已過三年者,取具的保釋放在外,俟緝獲正犯之日,再行質審。倘釋放後 私自逃匿,保人重懲;本犯獲日,從重治罪。 此條係雍正十年,欽奉上諭。恭纂成例,以便引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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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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