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duan yu shang 斷獄上 → yuqiu yiliang 獄囚衣糧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一、凡各府、司獄,專管囚禁,如有冤濫,許令檢舉、 申明。如本府不准,直申憲司。各 衙門不許差占府、州、縣牢獄,仍委佐貳官一員提調。其男,女罪囚,須要各另監禁。司獄 官,常加點視;州、縣無司獄去處,提牢官點視。若因患病,是牢官檢實,給藥治療。除死罪 不開枷、杻外,其餘徒、流、杖罪,囚人病重者,開疎枷、杻,令親人入視。笞罪以下,保管在 外醫治,病痊,依律斷决。如事未完者,復收入禁,即與歸結。 續改條例。 一、凡司獄吏目、典吏,專管囚禁。如犯人果有冤濫,許管獄官檢舉、申明。如府、州、 縣不准,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。其男、女罪囚,須各另監禁,常加點視。若患病,除死 罪不開鎖、杻外,其餘徒、流等囚,病重者,開鎖、杻,令親人入視;杖罪以下,保管在外醫 治,痊日,依律斷决。如事未完者,仍收禁,即與歸結。 原條例。 一、凡牢獄禁繫囚徒,年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,廢疾,散收,輕、重不許混雜。枷杻、常 須洗滌,蓆藨常須鋪置,冬設暖牀,夏備涼漿。無家屬者,日給倉米一升,冬給絮衣一件, 夜給燈油,病給醫藥。並令於本處有司,係官錢、糧内支放,獄官預期申明關給,毋致缺誤。 有官者,犯私罪,除死罪外,徒、流,鎖收;杖以下,散禁。公罪,自流以下,皆散收。 現行例。 一、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内,欽奉恩詔:凡解部及解外省各項犯人,沿途口食不敷, 困於饑餓者,可憫。應按程給與口糧,勿致饑斃。 現行例。 一、監禁犯人,如無親屬、家人送飯者,每囚每月給米三斗。年終,聽各該撫,開明事 案、罪囚名數,與給過口糧數目,造冊報部銷算。 現行例。 一、年終稽查醫治獄犯二名醫生,所治痊者若干、不治痊者若干,如治痊者多,照例六 年已滿,咨授吏目;不能醫治,死數多者,即行責革更换。 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内外刑獄醫治罪囚,各選用醫生二名,每遇年終,稽考優劣,如醫治痊愈者多,照 例俟六年已滿, 在内,咨授吏目;在外,咨授典科、訓科。不能醫治,病死多者,即責革更换。 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各省遞解人犯,如有中途患病者,着令所在該地方官撥醫調治,仍不得有誤 遞解。 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在監人犯,許令祖父母、父母、伯叔、兄弟、妻妾、子孫,一月兩次入視;使役之人, 不越兩名。若有送飲食者,提牢官驗明,禁子轉送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