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duan yu shang 斷獄上 → yuqiu yiliang 獄囚衣糧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一、凡獄囚無家屬者,應請給衣糧、有疾病者,應請給醫藥,而不請給;患病重者,除死罪不開 鎖、杻外,其餘應脱去鎖、杻,而不請脱去;犯管罪者,應保管出外,而不請保管;及疾至危、篤者, 應聽家人入視,而不請聽,以上雖非司獄官、典、獄卒所主,是不申請上司。司獄官、典、獄卒,笞五 十;因而致死者,若因該死罪,杖六十;流罪,杖八十;徒罪,杖一百;杖罪以下,杖六十,徒一 年。提牢官知而不舉者,與獄官、典、卒同罪。若司獄官已申稟上司,而上司官吏,不即施行 者,一日,笞一十;每一日,加一等;罪止笞四十。因而致死者, 若因該死罪,杖六十;流罪, 杖八十;徒罪,杖一百;杖罪以下,杖六十,徒一年。 條例。 一、康熙二十六年五月内,欽奉恩詔:凡解部及遞解外省各項犯人,沿途口食不敷, 困於饑餓者,可憫。應令有司按程給與口糧,勿致饑斃。 一、各省解送到部,免死减等發遣,及現擬軍、流應行充發人犯,如遇隆冬,停遣。照 重犯例,給與衣帽,動支贓罰庫銀,俟年底奏銷。 修併。 一、凡解部及遞解外省各項犯人,有司官照支給囚糧之例,按程給與口糧。如遇隆 冬,停遣,照重囚例,每名给與衣帽。倘有官侵、吏蝕,照冒銷錢糧律治罪。 原例。 一、凡司獄吏目、典吏,專管囚禁。如犯人果有冤濫,許管獄官檢舉、申明。如府、州、 縣不准,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。其男、女罪囚,須各另監禁,常加點視。若患病,除死 罪不開鎖、杻外,其餘徒、流、杖罪等,病重者,開疎鎖、杻,令親人入視;杖罪以下,保管在 外醫治,痊日,依律斷決。如事未完者,仍收禁,即與歸結。 刪改。 一、凡司獄吏目、典吏, 專管囚禁。如犯人果有冤濫,許管獄官據實申明。如府、州、縣不准,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。 原例。 一、凡牢獄禁繫囚徒,年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,廢疾,散收,輕、重不許混雜。鎖、杻常 須洗滌,蓆、藨常須鋪置;冬設暖牀,夏備涼漿。無親屬者,日給倉米一升,冬給絮衣一件, 夜給燈油,病給醫藥。並令於本處有司,係官錢、糧内支放,獄官預期申明關給,毋致缺誤。 有官者,犯私罪,除死罪外,徒、流,鎖收;杖以下,散禁。公罪,自流以下,皆散收。 修改。 一、凡 牢獄禁繫囚徒,年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,廢疾,散收,輕、重不許混雜。鎖、杻 常須洗滌,蓆、藨常須鋪置,冬設暖牀,夏備凉漿。凡在禁囚犯,日給倉米一升,冬給絮衣 一件,夜給燈油,病給醫藥。並令於本處有司,在官錢、糧内支放,獄官預期申明關給, 毋致缺誤。有官者,犯私罪,除死罪外,徒、流,鎖收;杖以下,散禁。公罪,自流以下,皆 散收。 刪改。 一、監禁犯人,如無親屬、家人送飯者,每月給米三斗。年底,聽各該撫,開明事 案、罪囚名數,與給過口糧數目,造冊報部銷算。 條例。 一、内外刑獄醫治罪囚,各選用醫生二名。每遇年底,稽考優劣,如醫治痊愈者多,照 例俟六年已滿,在内,咨授吏目;在外,容授典科、訓科。不能醫治,病死多者,即責革更换。 原例。 一、在監人犯,許令祖父母、父母、伯叔、兄弟、妻妾、子孫,一月兩次入視;使役之人, 不越兩名。若有送飲食者,提牢官驗明,禁子轉送。 修併。 一、在監人犯,許令祖父母、父母、伯叔、兄弟、妻妾、子孫,一月兩次入視;使役之人, 不越兩名。若有送飲食者,提牢官驗明,禁子轉送。其盗犯妻子、家口,不許放入監門探 視,違者,妻子、家口,枷號兩個月,責四十板,不准收贖;提牢、司獄官吏,叅處。 條例。 一、刑部赴倉支領囚糧,每石給脚價銀五分。倘狱卒人等私行剋扣,照律嚴加治罪; 獄官通同作弊,一體治罪。其失察之提牢官,交部議處。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。 一、刑部南、北兩監板棚,不許禁卒人等私由租赁。如有受賄頂租等弊,將獄卒人等, 從重治罪。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