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duan yu xia 斷獄下 → yousi jueqiu dengdi 有司决囚等第 →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| |
原改律。 一、凡有司,於獄囚,始而鞫問明白,继而追勘完備,軍、流、徒罪,各從府、州、縣决配。 至死罪者,在内,法司定議; 在外,聽督、撫審錄無冤,依律議擬,斬、絞情罪,法司覆勘定議, 奏聞、候有回報,應立决者,委官處决,故延不决者,杖 六十。其公同審錄之際,若犯人自行反 異原招,或家屬代訴稱冤,審錄官即便再與推鞫,事果違枉,即公同將原問、原審官吏通問,改 正。同將原問、原審之官吏,通行提問, 改正其罪。若囚犯明稱冤抑,審錄官不為申理改正者,以 入人罪,故或受贓、挾私,失或一時不及叅究,論。 原條例。 一、在京法司監候梟首重囚,在監病故,凡遇春夏,不係行刑時月,及雖在霜降以後、 冬至以前,若遇聖誕等節,或祭祀齋戒日期,照常相理,通類具奏。 原條例。 一、人命至重,死者不可復生。每至霜降後,但有該决重囚,看三法司奏請,會多官人 等,從實審錄,庶無冤枉。 現行例。 一、康熙十九年七月内,奉上諭:每年即行正法之人,於六月停刑,七月正法。嗣後, 即行正法之人,俱於立秋之後正法。至部内即行正法事件,亦 俟立秋後,陸續具題。 現行例。 一、每年正月、六月,不行正法。俟二月初一、七月初一,陸續具題正法。遇正月、六 月,奉旨立决重犯,俱監固,亦俟二月、七月正法。 現行例。 一、若遇六月立秋之年,仍俟交七月初三日,具題正法。其六月停刑之處,既載入例 内,每年停其具題,照例遵行。 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即行正法重犯,及遇交六月節奉旨即行正法重犯,俱行監固,俟交七月立秋之 後正法。若遇六月立秋之年,仍照例俟交七月初三日正法。再臣部等衙門見在審擬立决 之案,亦於五月内交六月節,停其具題,俟立秋之後,陸續具題。 原改現行例。 一、每年正月、六月,俱停刑。内、外立决重犯,俱令監固。俟二月初,及七月立秋之 後,具題正法。其五月内交六月節,及立秋在六月內者,亦俱停正法。 現行例。 一、凡每年秋審,直省督、撫將監禁重犯,審擬情實、緩决、矜疑具題,限七月十五日以内 到部。刑部將各重犯原案貼黄,及三法司看語,併督、撫秋審看語,刊刷招冊,進呈御覽。仍 送九卿、詹事、科、道,各一冊。八月内在金水橋西, 會同詳核情實、緩决、矜疑,分擬具題,請旨定奪。其盛京等處案件,亦造入各省秋審案内具題。俟命下之日,先後咨行直省,將情實 人犯,於霜降以後、冬至以前正法。其咨文到地方限期:雲南、贵州、四川、廣西、廣東、福建,俱 限四十日;江西、浙江、湖南、甘肅,限二十五日;江南、陕西、湖北,各限十八日,河南,限十二 日;山東、山西,各限九日;直隸,限四日;盛京,限十五日;寧古塔,限一個月。限内遲延不到者, 該督、撫将遲延地方官察明,指名题叅。至於秋審具題後,如有新結重案,俱次年秋審。 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刑部見監重犯,每年一次朝審。刑部於霜降以前,摘重囚緊要情節,刊刷招冊,進 呈御覽。仍分送九卿、詹事、科、道官員,各一冊。於霜降後十日,在金水橋西,會同詳審擬 定情實、緩决、矜疑,具題,請旨,定奪。其情實者,俟命下之日,刑科三次覆奏,經御筆勾除 者,正法。餘仍監固。 現行例。 一、凡殺人及強盜等罪監候質審人犯,如過三年,逃犯未獲者,即入秋審冊内,一併詳 審。其叛逆案内,牽連待質人犯,雖過三年,仍行監候。 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恭逢皇上萬壽聖節前後七日內,不理刑名。自十月初十日,至十一月初十日,此 三十日内,不行刑。 續增現行例 一、雍正二年四月内,奉上諭:朕惟明刑,所以弼敎。君德,期如好生。從來帝王,於 用刑之際,法雖一定,而心本寬仁。是以虞廷,以欽;垂訓周書,以慎罰為辭。誠以民命 至重,寧乎仁,過乎義也。朕自臨御以來,一切章奏,無不畱心細覽。於刑讞一事,尤 加詳慎。恐法司未能平允,情罪未能悉當。朕心深用惻然,故凡京城及各直省題奏讞獄, 但少有可矜者,無不法外施仁,量加末减。獨念朝審重囚,其情實者,刑科必三覆奏聞; 勾除者,方行處決。而外省情實重囚,惟於秋審後,法司具題,即咨行該省,無覆奏之例。朕 思中外一體,豈在京諸囚,宜加詳慎;在外省者,獨可不用詳慎乎。人命攸關,自當同仁一 視。自今年為始,凡外省重囚,經秋審具題,情實應决者,爾法司照朝審之例,三覆奏開, 以副朕欽恤慎罰之至意。爾部即 遵行。特諭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