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g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

條例/tiaoli 34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,該督、撫按程、按日計算,如由府轉行州、縣,在正、六、八 月停刑期内者,即將部文密存按察使内署:仍按程,日計算,行至州、縣已非停刑日期,釘封 專差馳遞該州、縣奉到部文,即日處決。

條例/tiaoli 35 tiaoli條例

一、刑部現審案内,除尋常徒、流、軍遣等罪照例定擬者,仍入於按季彙題外,如遇有 酌重、酌輕案件,即非生監、驍騎校及大臣子弟之案,亦俱不拘件數、時日,随結隨題,仍於 酌量改擬之處,粘貼黄簽,進呈御覽。

條例/tiaoli 36 tiaoli條例

一、各省每年秋審,臬司核辦招冊,務須先期定稿,陸續移咨在省,司、道會同虚衷商 確,聯銜具詳督、撫覆核定擬。至期會審,司、道等官俱赴督、撫衙門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37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秋審時,督、撫將重犯審擬情實、緩决、可矜具題,限五月内到部。刑部將原案及 法司看語,併督、撫看語,刊刷招冊,送九卿、詹事、科、道各一冊,八月内在金水橋西,會同 詳核情實、緩决、可矜,分擬具題,請旨定奪。其盛京等處案件,亦造入各省秋審案内具題。 俟命下之日,先後咨行直省,將情實人犯,於霜降後、冬至前正法。其支文到地方限期:雲 南、貴州、四川、廣西、廣東、福建,限四十日;江西、浙江、湖南、甘肅,限二十五日;江南、陕 西、湖北,限十八日;河南,限十二日;山東、山西,限九日;直隸,限四日;盛京,限十五日;寧 古塔,限一個月。限内遲延不到者,該督、撫將遲延地方官察明、指叅。至於秋審具題後, 如有新結重案,俱入次年秋審。

條例/tiaoli 38 tiaoli條例

一、凡每年秋審,遇審某省,即令某道御史,與掌道,一體上班;朝審,令京畿道御史, 同掌道,與審。

條例/tiaoli 39 tiaoli條例

一、凡秋審勾到時,遇某省本章,即着某道御史承辦;朝審案件,令京畿道專辦。行刑 時,着刑科給事中及刑部侍郎一人監視。

條例/tiaoli 40 tiaoli條例

一、凡侵、貪案犯,二限已滿,察其獲罪之由,如係動用雜項及那移核减,一應着賠,作 為侵欺並收受借貸等款,問擬貪婪。監追後,多方設措、急圖完公者,應酌量擬為緩決。若 以身試法,侵蝕錢糧入己,及枉法貪婪者,無論贓項已完、未完,秋審時即列入情實,請旨 勾到。

條例/tiaoli 41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秋審可矜人犯内,如子婦不孝,詈毆翁姑,其夫忿激致斃;或因該犯之母素有姦 夫,已經拒絕後,復登門尋釁,以致拒毆致斃者。此等情切天倫,一時義激,與尋常狠鬥者 不同。刑部會同九卿,遇有似此罪犯,案情既確,俱量為區别,照免死减等例,再减一等發 落。仍隨案、隨本聲明,請旨。

條例/tiaoli 42 tiaoli條例

一、秋、朝審案内,搶、竊滿貫,及三犯竊贓至五十兩以上,問擬絞候之犯,除情重應擬 情實人犯外,其餘應入緩決,秋、朝審一次之後,改發雲南、兩廣極邊烟瘴充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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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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