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一、凡官司决人不如法如應笞而用杖者,笞四十;因而致死者,杖一百。當該官吏均徵埋 葬銀一十兩。給付死者之家。行杖之人,各减一等。不追銀。其行杖之人,若決不及膚者,依 驗所决不及膚之數抵罪,或由主使,或由行杖。並罪坐所由。若受財而决不如法、决不及膚者,計 贓,以枉法從重論。若監臨有司、管軍之官,因公事主令下手者於人虚怯去處非法毆打,及 自以大杖或金刃、手足毆人至折傷以上者,減凡鬥傷罪二等。致死者,杖一百,徒三年, 追埋葬銀一十兩。其聽使下手之人,各减一等,並罪坐所由。如由監臨坐監臨,由下手坐下手。 若非公事,以故勘平人論。官司决罰人,監臨责打人於人臀、腿受刑去處依法决打,邂逅致死, 决打之後自盡者,各勿論。

條例/tiaoli 1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奉天地方審理事件,人犯到案,先將鎖鍊盤於地上,令其膝跪,又以荆條互擊其 背,着永行禁止。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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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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