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官司斷罪,皆須具引 律例。違者,如不具引,笞三十。若律有數事共一條,官司止 引所犯罪者,聽。所犯之罪止合一事,聽其摘引一事以斷之。其特旨斷罪,臨時處治不為定 律者,不得引比為律。若輙引罪有出入者,以故失論。故行引比者,以故出入人全罪,及 所增、减坐之;失於引比者,以失出入人罪,减等坐之。

條例/tiaoli 3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承問各官,如徇私枉法,顛倒是非,故出、故入情弊顯然者,仍行指名叅處。至 於擬罪稍輕,引律稍有未協、遺錯、過失等項,將本案察明,果非 徇私者,免其究叅,即行 改正。

條例/tiaoli 4 tiaoli條例

一、各省督、撫審擬案件,不許輕重兩引,務須詳核情罪,畫一具題。如兩引具題者, 交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5 tiaoli條例

修併。 一、督、撫審擬案件,務須詳核情罪,畫一具題,不許輕重兩引。承問各官徇私枉法, 顛倒是非,故出、故入情弊顯然,及將死罪人犯錯擬軍、流,軍、流人犯錯擬死罪者,仍行指 名叅處。至於擬罪稍輕,引律稍有未協、遗錯、過失等項,察明果非徇私,及軍、流以下等罪錯擬者,免其叅究,即行改正。

條例/tiaoli 6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承問各官審明定案,須確引一定律例。若既引定,又云如此、如此情由可惡,不便 照此律、此例治罪,而更義長其罪者,依故入人罪論。

條例/tiaoli 7 tiaoli條例

修併。 一、承問各官審明定案,務須援引一定律例。若先引一例,復云不便照此治罪,更引 重例,及加情罪可惡字樣坐人罪者,以故入人罪論。

條例/tiaoli 8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例載比照光棍條欵,仍照例斟酌定擬外,其餘情罪相仿尚非實在光棍者,不得一 概照光棍例定擬。 此條係乾隆二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9 tiaoli條例

一、除正律、正例外,凡屬成案,未經通行着為定例,一概嚴禁,毋得混行牵引,致罪有 出入。如督撫辦理案件,具有與舊案相合可援為例者,許於本内聲明,刑部詳加查核,附請 着為定例。 此條係乾隆三年定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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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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