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tiaoli條例

原律。 凡官司獲救,但經赦前處刑名,罪有不當,若處輕為重其情本係赦所必原者,當依律改正 從輕,以就恩宥。若處重為輕,其情本係當赦所 不免者,依律貼斷。以杜倖免。處輕為重,處 重為輕,係官吏於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,雖會赦,並不原宥。其故出入之罪。若係失出入者, 仍從赦宥之。

條例/tiaoli 6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遇直省特差恤刑之時,有審豁者,原問官俱不追究。恐官慮罪及己,不肯辯明冤枉也, 則會赦可以類推。

條例/tiaoli 7 tiaoli條例

一、承問官審理事件,錯擬罪名者,不拘犯罪輕重,錯擬官員遇赦免議。

條例/tiaoli 8 tiaoli條例

一、督、撫承問叩閽事件,除情罪重大不在赦款者,仍依限審結具題外,其餘輕罪與赦 款相符,即行釋放,彙題銷案。

條例/tiaoli 9 tiaoli條例

一、奉恩詔以前,直省虧空已結各案,令各督、撫分晰造冊送部。其案内人犯,有罪名而 會赦邀免者,俱准釋回原旗籍。如案内不有應豁免之項,即行文原旗籍着追。其甫經審題各 案,俟已結之日,將並無罪名各犯,查明任所有無資財,取結報部,亦令釋回原旗籍。倘本案 已清,别案有查追事件,清結之日, 亦即報部,釋回原旗籍。其奉恩以後之案,不在此例。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10 tiaoli條例

一、原非侵盗入己, 照侵盗擬罪之犯,較之實犯侵欺情罪稍輕,及虧空軍需錢糧係由 那移獲罪,或經核减着賠,尚與入己軍需有間,遇恩赦豁免,行令各該旗、省咨報户部 查明,會同刑部奏請定奪。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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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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