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duan yu xia 斷獄下 → lidian daixie zhaocao 吏典代寫招草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凡諸衙門問刑名等項,必據犯者招草,以定其罪。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草,增、减其正實情節,致官司斷罪有出入者,以故出入人罪論。若犯人果不識字,許令在官 不干礙之人依其親具招情代寫。若吏典代寫,即罪無出入,亦以違制論。 條例。 一、各有司讞獄時,令招房書吏照供錄寫,當堂讀與兩造共聽,果與所供無異,方令該 犯畫供。該有司親自定稿,不得假手胥吏,致滋出入情弊。如有司將供詞輒交經承,致有 增删改易者,許被害人首告。督、撫察實題叅,將有司官照失出入律議處,經承書吏照故出 入律治罪;受財者,計贓,以枉法從重論。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