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ershisi nian 嘉慶二十四年

條例/tiaoli 79

原例。 一、凡白晝搶奪財物至一百二十兩以上者,照竊盜滿貫律,擬絞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80

修改。 一、白晝搶奪人財物,除贓在七十兩以下者仍依律擬以滿徒外,其贓至八十兩以上,即按律遞加竊盜罪二等,罪止杖一百、流三千里;一百二十兩以上者,仍照竊盜滿貫律擬絞監候。

條例/tiaoli 81

原例。一、川省匪徒糾夥五人以上,在於場市人烟凑集之所横行搶劫者,不論曾否得財,為首,照光棍例擬斬立決;為從同搶者,俱擬絞監候。若拒捕奪犯殺傷兵役並事主及在場之人者,審明,首犯即行正法梟示,在場加功及助勢者,俱擬绞立决。同謀搶奪而拒捕奪犯之時並未在場者,仍照光棍為從本例擬絞監候。其在野攔搶止二三人者,除實犯死罪外,犯該徒罪以上,不分首、從,俱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煙瘴地方履行管束。

條例/tiaoli 82

一、川省匪徒在野攔搶未經傷人之案,除數在三人以下者仍照舊例發烟瘴充軍外,如四人以上至九人者,不分首、從,俱改發伊犁,分給該處察哈爾及駐防滿洲官兵為奴,但傷人者,如刃傷及折傷以上擬斬監候;非金刃、傷輕平復,擬絞監候。若數至十人以上,無論傷人與否,為首,擬斬立決;為從,擬絞監候;被脇同行者,發遣為奴。其中倘有殺人、奪犯、傷差等事,有一於此即照場市搶劫之例,將首、夥各犯分别斬、絞决、監候。匪犯父、兄、牌甲俱依盗案例,查明是否知情分贓,或止失於覺察,分别懲處。

條例/tiaoli 83

修併。一、川省匪徒,並河南、安徽、湖北等三省交界地方,及山東之兖州、沂州、曹州三府,江蘇之淮安、徐州、海州三府、州,如有紅鬍子、白撞手、搜刀手等名目,在於場市人烟凑集之所横行搶劫,糾夥不及五人者,不分首從,俱發伊犁分給該處察哈爾及駐防滿洲官兵為奴。但傷人者,如刃傷及折傷以上,擬斬監候;非金刃、傷輕平復,擬絞監候。如制夥五人以上,不論曾否得財,為首,照光棍例擬斬立決;為從同者,俱擬絞監候。若拒捕奪犯殺傷兵役並事主及在場之人者,審明,首犯即行正法梟示;在場加功及助勢者,俱擬絞立决。同謀搶奪而拒捕奪犯之時並未在場者,仍照光棍為從本例,擬絞監候。其在野攔搶未經傷人之案,除實犯死罪外,數在三人以下犯該徒罪以上,不分首、從,俱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地方充軍;如四人以上至九人者,不分首從,俱改發伊犁,分給該處察哈爾及駐防滿洲官兵為奴。但傷人者,如刃傷及折傷以上,擬斬監候;非金刃、傷輕平復,擬絞監候。若數至十人以上,無論傷人與否,為首,擬斬立決;為從,擬絞監候;被脇同行者,發烏魯木齊給官兵為奴。倘有殺人、奪犯、傷差等事,有一於此即照場市搶劫之例,將首、夥各犯分别斬、絞决、監候。以上各匪犯父、兄、牌甲俱依盗案例,查明是否知情分贓,或止失於覺察,分别懲處。

條例/tiaoli 84

原例。一、凡回民搶奪,結夥在三人以上,不分首、從,俱發黑龍江等處給兵丁為奴。如有脱逃被獲,用重枷枷號三個月,杖責管束。如數在三人以下,審有糾謀持械逞兇情形者,發極邊、烟瘴充軍。若止一時乘間,徒手攫取,尚無逞兇情狀者,仍照搶奪本律擬徒。

條例/tiaoli 85

修改。 一、凡回民搶奪,結夥在三人以上,不分首、從,俱實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充軍。如有脱逃被獲,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,仍迴避回疆附近地方。數在三人以下,審有糾謀持械逞强情形者,亦照前擬軍。若止一時乘間,徒手攫取,尚無逞兇情狀者,仍照搶奪本律擬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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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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