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

條例/tiaoli 34

修改。 一、凡搶奪、竊盜殺傷之案,以下手傷人者為首,在場助力者為從。其不曾助力者,仍照搶奪、竊盜本律首、從論。傷有多處者,以致命傷重者為首。致命傷多者,以後下手者為首。其致命重傷,不知為先後者,以初動手者為首。

條例/tiaoli 35

一、凡白晝搶奪殺人者,擬斬立決。下手為從之犯,應給吉林、烏喇等處者,依名例改遣之例問發。其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,為首之犯,仍照本律擬斬監候;下手為從及非金刃又傷輕平復之首犯,均改發邊遠充軍,面上各刺兇犯二字;為從及自首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

條例/tiaoli 36

一、凡總甲、快手、應捕人等,指以巡捕、勾攝為由,毆打平人,搶奪財物者,除實犯死罪外,犯該徒罪以上,不分人多、人少,若初犯一次,屬軍衛者,發邊衛充軍;屬有司者,發邊外為民。雖係初犯,若節次搶奪,及笞、杖以上者,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一個月,照前發遣。若里老、鄰佑知而不舉,所在官司縱容不問者,各治以罪。里老、鄰佑依同行知有謀害而不救阻律,杖一百。官司照故出人罪律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37

續纂。 一、凡搶奪財物,除搶掠田野穀麥、蔬果與饑民爬搶,及十人以下又無兇器者,仍依指奪本律科斷外,如有聚至十人以上,及雖不滿十人但經執持器械倚强肆掠,果有兇暴聚著情事者,均照糧船水手之例,分别首、從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38

續纂。 一、新疆地方兵丁、跟役,如有白晝搶奪殺人及為强盗等事,該辦事大臣審實,一面奏聞,一面即行正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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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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