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anshiqi nian 乾隆三十七年

條例/tiaoli 39

原例。 一、凡總甲、快手、應捕人等,指巡捕、勾攝為由,毆打平人,搶奪財物者,除實犯死罪外,犯該徒罪以上,不分人多人少,若初犯一次,屬軍衛者,發近邊充軍;屬有司者,發邊外為民。雖係初犯,若節次搶奪,笞、杖以上者,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一個月,照前發遣。若里老、鄰知而不舉,所在官司縱容不問者,各治以罪。里老、鄰佑依同行知有謀害而不救阻律,杖一百。官司故出人罪律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40

删改。一、凡總甲、快手、應捕人等,指以巡捕、勾攝為由,毆打平人,搶奪財物者,除實犯死罪外,犯該徒罪以上,不分人多、人少,若初犯一次,發邊遠充軍;節次搶奪犯該笞、杖以上者,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兩個月,照前發遣。里老、鄰佑知而不舉,所在官司縱容不問者,各治以罪。里老、鄰佑依同行知有謀害而不救阻律,杖一百。官司照故出人罪律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41

原例。一、川省嘓匪糾夥五人以上,在於場市人烟凑集之所横行搶劫者,不論曾否得財,為首,光棍例擬斬立決;為從同搶者,俱擬絞監候。若拒捕奪犯殺傷兵役並事主、場聚者,審明,首犯即行正法梟示,在場加功及助勢者,俱擬绞立决。同謀搶奪而拒捕奪犯之時並未在場者,仍照光棍為從本例擬絞監候。其在野攔搶止二三人者,分别首、從,犯該徒罪以上,俱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地方嚴行管束。

條例/tiaoli 42

修改。 一、川省嘓匪糾夥五人以上,在於場市人烟凑集之所横行搶劫者,不論曾否得財,為首,照光棍例擬斬立決;為從同搶者,俱擬絞監候。若拒捕奪犯殺傷兵役並事主及在場之人者,審明,首犯即行正法梟示;在場加功及助勢者,俱擬絞立决。同謀搶奪而拒捕奪犯之時並未在場者,仍照光棍為從本例擬絞監候。其在野攔搶止二三人者,除實犯死罪外,犯該徒罪以上,不分首、從,俱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地方嚴行管束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