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ishi ba nian 乾隆四十八年

條例/tiaoli 43

續纂。 一、凡回民搶奪,結夥在三人以上,不分首從,俱發黑龍江等處給兵丁為奴。如有脱逃被獲,請旨即行正法。如數在三人以下,審有糾謀持械逞强情形者,發極邊、烟瘴充軍。若止一時乘閒徒手攫取,尚無逞兇情狀者,仍照搶奪本律擬徒。

條例/tiaoli 44

續纂。 一、凡白晝搶奪殺人案内,為從帮同下手有傷者,不論他物、金刃,擬絞監候。其從犯雖曾拒捕或持仗而未經毆人成傷,及拒捕另一人者,仍各照本律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45

一、川省匪徒在野攔搶未經傷人之案,除數在三人以下者仍照舊例發烟瘴充軍外,如四人以上至九人者,不分首、從,俱改發伊犁給額魯特為奴,均面刺外遣。如有脱逃,挐獲即行正法。但傷人者,即將傷人之犯絞監候。若數至十人以上,無論傷人與否,為首,擬斬立決;為從,擬絞監候;被脇同行者,發遣為奴。其中倘有殺人、奪犯、傷差等事,有一於此,即照場市搶劫之例,將首、夥多犯分别斬、絞决、監候。匪犯父、兄、牌甲俱依盗案例,查明是否知情分贓,或止失於覺察,分别懲處。

條例/tiaoli 46

一、凡因失火而乘機搶奪,除有殺傷及計贓重者仍照定例問擬外,其但經得財,罪應擬以杖、徒者,俱照本例加一等治罪,將為首之犯,杖一百,流二千里;為從者,杖一百,徒三年,均於面上刺搶奪二字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