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

條例/tiaoli 47

原例。 一、凡白晝搶奪殺人者,擬斬立決;下手為從之犯,應發吉林、烏喇等處者,依名例改遣之例問發。其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,為首之犯,仍照本律擬斬監候;下手為從及傷非金刃又傷輕平復之首犯,均改發邊遠充軍,面上各刺兇犯二字。為從及自首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

條例/tiaoli 48

一、凡白晝搶奪殺人案内,為從帮同下手有傷者,不論他物、金刃,擬絞監候。其從犯雖曾拒捕或亦持仗而未經毆人成傷,及拒捕另一人者,仍各照本律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49

修改。 一、 凡白晝搶奪殺人者,擬斬立決;為從帮同下手有傷,不論他物、金刃,擬絞監候;未經帮毆成傷者,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。其傷人未死如刃傷及折傷,為首之犯,仍照本律擬斬監候;下手為從者,改發邊遠充軍。非金刃又傷輕平復之首犯,改發極邊、烟瘴充军;為從,杖一百,徒三年。各照本例刺字。

條例/tiaoli 50

原例。 一、川省嘓匪糾夥五人以上,在於場市人烟凑集之所横行强刦者,不論曾否得財,為首,照光棍例擬斬立決;為從同搶者,俱擬絞監候。若拒捕奪犯殺傷兵役並事主及在場之人者,審明,首犯即行正法梟示,在場加功及助勢者,俱擬絞立决。同謀搶奪而拒捕奪犯之時並未在場者,仍照光棍為從本例擬絞監候。其在野攔搶止二三人者,除實犯死罪外,犯該徒罪以上,不分首、從,俱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地方嚴行管束。

條例/tiaoli 51

一、川省匪徒在野攔搶未經傷人之案,除數在三人以下者仍照舊例發烟瘴充軍外,如四人以上至九人者,不分首、從,俱改發伊犁給額魯特為奴,均面刺外遣。如有脱逃,挐獲即行正法。但傷人者,即將傷人之犯擬絞監候。若數至十人以上,無論傷人與否,為首,擬斩立决;為從,擬絞監候;被脇同行者,發遣為奴。其中倘有殺人、奪犯、傷差等事,有一於此,即照場市搶劫之例,將首、夥多犯分别斬、絞决、監候。匪犯父、兄、牌甲俱依盗案例,查明是否知情分贓,或止失於覺察,分别懲處。

條例/tiaoli 52

修改。 一、川省匪徒糾夥五人以上,在於場市人烟凑集之所横行搶劫者,不論曾否得財,為首,照光棍例擬斬立決;為從同搶者,俱擬絞監候。若拒捕奪犯殺傷兵役並事主及在場之人者,審明,首犯即行正法梟示;在場加功及助勢者,俱擬绞立决。同謀搶奪而拒捕奪犯之時並未在場者,仍照光棍為從本例擬絞監候。其在野攔搶止二三人者,除實犯死罪外,犯該徒罪以上,不分首、從,俱發雲貴、兩廣極邊、烟瘴地方嚴行管束。川省匪徒在野攔擋未經傷人之案,除數在三人以下者仍照舊例發烟瘴充軍外,如四人以上至九人者,不分首、從,俱發伊犁,分給該處察哈爾及駐防滿洲官兵為奴。但傷人者,即將傷人之犯擬絞監候。若數至十人以上,無論傷人與否,為首,擬斬立決;為從,擬絞監候;被脇同行者,發遣為奴。其中倘有殺人、奪犯、傷差等事,有一於此,即照場市搶劫之例,將首、夥多犯分别斬、絞决、監候。匪犯父、兄、牌甲俱依盗案例,查明是否知情分贓,或止失於覺察,分别懲處。

條例/tiaoli 53

一、川省匪徒在野攔搶未經傷人之案,除數在三人以下者仍照舊例發烟瘴充軍外,如四人以上至九人者,不分首、從,俱改發伊犁給額魯特為奴,均面刺外遣。如有脱逃,挐獲即行正法。但傷人者,即將傷人之犯擬絞監候。若數至十人以上,無論傷人與否,為首,擬斬立决;為從,擬絞監候;被脇同行者,發遣為奴。其中倘有殺人、奪犯、傷差等事,有一於此,即照場市搶劫之例,將首、夥多犯分别斬、絞决、監候。匪犯父、兄、牌甲俱依盗案例,查明是否知情分贓,或止失於覺察,分别懲處。

條例/tiaoli 54

删除。 一、苗人聚眾燒劫、搶擄之案,其例應正法人犯之家口父母、兄弟、子姪,並案内軍、流等罪照例折枷責之犯,及該犯之家口父母、兄弟、子姪,俱查明,發往六百里外營、縣安揷。脅從之人免其遷徙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