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盜民間馬、牛、驢、驘、猪、羊、雞、犬、鵝、鴨者,並計所值之贓,以竊盜論。若盗官畜產者,以常人盗官物論。若盜馬、牛兼官、私言而殺者,不計贓,即杖一百,徒三年;驢、驘,杖七十,徒一年半。若計贓並從已殺計贓。重於徒三年徒一年半。本罪者,各加盜竊盜、常人盗。罪一等。

條例/tiaoli 6

條例。一、凡盗御馬者,問罪,枷號三個月,發邊衛充軍。若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,枷號一個月發落。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者,不拘匹數,俱免枷號,發附近衛所各充軍;五匹以上者,發邊遠充軍。若養馬人户盗賣官馬,至三匹以上者,亦問發附近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7

原例。 一、凡冒領太僕寺官馬,至三匹者,問罪,於本寺門首枷號一個月,發邊衛充軍。若家長令家人冒領三匹,不分首、從,俱問常人盗官物罪。家長引例,家人不引。

條例/tiaoli 8

一、凡偷盗馬二匹以下,仍以竊盜論;三匹以上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十匹以上,不分首、從,皆絞監候。窩主及牧馬人役自行盜賣者,罪亦如之。

條例/tiaoli 9

修改。 一、凡偷盗官馬二匹以下,仍以竊盜論;三匹以上,杖一百,流三千里;十匹以上,不分首、從,皆絞監候。窩主及牧馬人役自行盜賣者,罪亦如之。

條例/tiaoli 10

原例。 一、盗牛一隻,枷號一個月,杖八十;二隻,枷號三十五日,杖九十;三隻,枷號四十日,杖一百;四隻,枷號四十日,杖六十,徒一年;五隻,枷號四十日,杖八十,徒二年;五隻以上者,枷號四十日,杖一百,徒三年,再犯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累犯者,發邊衛充軍;俱照竊盗律刺字,十隻以上者,絞監候。窩家知情分贓者,同罪;不分贓者,杖一百。若知情窩竊牛之犯,至三人、牛五隻者,杖一百,徒三年;若人至五人、牛至十隻者,發邊衛充軍。盜殺及盜賣者,初犯,枷號一個月,發附近;再犯,枷號一個月,發邊衛;累犯,枷號一個月,發烟瘴地方;各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11

刪改。 一、凡盜牛一隻,枷號一個月,杖八十;二隻,枷號三十五日,杖九十;三隻,枷號四十日,杖一百;四隻,枷號四十日,杖六十,徒一年;五隻,枷號四十日,杖八十,徒二年;五隻以上者,枷號四十日,杖一百,徒三年;十隻以上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盗殺及盜賣者,發附近充軍,枷號一個月,俱照竊盜例刺字。其窩家知情分贓者,與盜同罪;知情不分贓者,杖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12

條例。一、駐劄外邊官兵及跟役等,有偷盗蒙古馬匹者,審實,即在本處正法。其蒙古偷盗官兵馬匹,或官兵等自相偷盗馬匹,仍照舊例行。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13

一、偷竊馬匹案件,除外藩蒙古仍照理藩院蒙古律擬罪外,其察哈爾、蒙古有犯偷竊馬匹之案,審明如係盜民間馬、牛者,依律計贓,以竊盜論;如係盜御馬及盗太僕寺等處官馬者,亦仍照律例治罪。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。

條例/tiaoli 14

原例。一、凡盜牛一隻,枷號一個月,杖八十;二隻,枷號三十五日,杖九十;三隻,枷號四十日,杖一百;四隻,枷號四十日,杖六十,徒一年;五隻,枷號四十日,杖八十,徒二年;五隻以上,枷號四十日,杖一百,徒三年;十隻以上,杖一百,流三千里;盜殺及盜賣者,枷號一個月,發附近充軍;俱照竊盜例刺字。其窩家知情分贓者,與盜同罪;知情不分贓者,杖一百。

條例/tiaoli 15

刪改。 一、凡盗牛一隻,枷號一個月,杖八十;二隻,枷號三十五日,杖九十;三隻,枷號四十日,杖一百;四隻,枷號四十日,杖六十,徒一年;五隻,枷號四十日,杖八十,徒二年;五隻以上者,枷號四十日,杖一百,徒三年;十隻以上,杖一百,流三千里;盗殺者,枷號一個月,發附近充軍。俱照竊盜例刺字。其窩家知情分贓者,與盜同罪;知情不分贓者,杖一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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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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