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eidao zhong 賊盜中 → Dao maniu chuchan 盜馬牛畜產 → Jiaqing shijiu nian 嘉慶十九年 | |
原例。 一、凡盗御馬者,問罪,枷號三個月,發近邊充軍。若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, 枷號一個月發落。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者, 不拘數,俱免枷號,發附近地方各充軍;五匹以上者,發邊遠充軍。若養馬人户盗賣官馬,至三匹以上者,亦問發附近充軍。 續纂。 一、凡盗御用郭什哈馬者,首犯,擬絞立决;從犯,擬絞監候。不論已宰、未宰,均照此例辦 理。盜多羅馬者,枷號六個月,發邊遠充軍;盗駕馬者,枷號三個月,發近邊充軍。牧馬官兵盜賣者,同罪。 修改。 一、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,枷號一個月發落;盗至二匹以上及再犯者,不拘 匹數,俱免枷號,發附近地方各充軍;五匹以上者,發邊遠充軍。若養馬人户盜賣官馬,至三匹以上者,亦問發附近充軍。 原例。 一、奉天遇有偷竊馬匹案件,民人俱照盜牛及宰殺例分别治罪。旗人盜竊牛馬,不及 十匹者,按律科罪,仍折枷完結;至十匹以上及盜殺者,照定例枷號。其應得軍、流等罪,俱 擬實遣,不准折枷。咨送兵部,酌發駐防省城,分别當差為奴。 修改。 一、奉天旗民人等偷竊馬匹案件,俱照盗牛及宰殺例分别治罪,旗人銷除旗檔,與民人一例科斷,不准折枷。 原例。 一、察哈爾等處牧厰,如有偷賣在官牲畜及宰倉並作為私產者,係官,革職,發往黑龍 江等處當差;係牧丁,不分首、從,僉妻發往黑龍江等處,給兵丁為奴。若至十匹以上者,照 偷盗官馬例,不分首、從,皆絞監候。知情故買者,係民人,减本犯罪一等;係蒙古,照蒙古例辦理;不知者,不坐。 修改。 一、察哈爾等處牧厰,如有偷賣在官牲畜及宰倉並作為私產者,係官,革職,發黑龍江等處當差;係牧丁,不分首從,僉妻發新疆,給官兵為奴。若至十匹以上者,照偷盗官馬例,不分首、從,皆絞監候。知情故買者,係民人,减本犯罪一等;係蒙古,照蒙古例辦理;不知者,不坐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