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ishier nian 乾隆四十二年

條例/tiaoli 26

原例。 一、蒙古人等,除搶奪四項牲畜、殺人及傷人者,仍照舊例辦理外,如偷竊四項牲畜,满十匹以上者,首犯,擬絞監候;六匹至九匹者,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;三匹至五匹者,發湖廣、福建、江西、浙江、江南等處;一二匹者,發山東、河南等處。俱交驛地當苦差。其民人在蒙古地方,偷竊九匹以下者,俱照此例,一體分别充軍;為從,人犯仍照定例遵行。

條例/tiaoli 27

一、至行圍巡幸地方,如有偷竊馬匹者,不分蒙古、民人,五匹以上,擬絞立决;三至四匹者,即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;一二匹者,發湖廣、福建、江西、浙江、江南等處充軍。俱交驛地當苦差。為從及知情故買者,係民人,减本犯一等;係蒙古,仍照蒙古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28

一、凡民人在蒙古地方,偷竊四項牲畜者,俱照蒙古例,為首者,擬絞監候,抄没家產,遇秋審减等,一體折枷;為從,鞭一百,罰三九牲畜。俱免其刺字。

條例/tiaoli 29

一、凡打牲索倫在蒙古地方,偷竊四項牲畜者,照蒙古例,分别首、從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30

一、凡呼倫貝爾旗分另户,在扎薩克蒙古遊牧居住者,偷竊四項牲畜,俱照蒙古例,分别首、從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31

修改。 一、蒙古人等,除搶奪四項牲畜、殺人及傷人者,仍照舊例辦理外,如偷竊四項牲畜,均不分首、從,滿十匹以上者,擬絞監候;六匹至九匹者,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;三至五匹者,發湖廣、福建、江西、浙江、江南等處;一二匹者,發山東、河南等處。俱交驛地當苦差。

條例/tiaoli 32

一、行圍巡幸地方,如有偷竊馬匹者,不分蒙古、民人,五匹以上,擬絞立决;三至四匹者,即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;一二匹者,發湖廣、福建、江西、浙江、江南等處充軍。俱交驛地當苦差。為從及知情故買者,係民人,减本犯一等;係蒙古,仍照蒙古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33

一、凡民人在蒙古地方,偷竊四項牲畜者,俱照蒙古例,不分首、從,十匹以上,擬絞監候,抄没家產,遇秋審减等,一體折枷;九匹以下者,亦一體分别充軍。俱免其刺字。

條例/tiaoli 34

一、凡打牲索倫在蒙古地方,偷竊四項牲畜者,照蒙古例,不分首、從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35

一、凡呼倫貝爾旗分另户,在扎薩克蒙古遊牧居住者,偷竊四項牲畜,俱照蒙古例,不分首、從定擬。

條例/tiaoli 36

删除。 一、蒙古偷竊四項牲畜,為從之犯,俱就近交與地方官監禁,所罰三九牲畜,勒限一年,照追給主。如依限完交者,免其鞭責;完交一半以上者,鞭一百,完結;若全數無完者,停其罰取,照例發往山東、河南等處,交與驛站當苦差。原竊牲畜無存,不能賠償者,著落該管臺吉及該管官員照數賠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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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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