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

條例/tiaoli 47

原例。一、新降土爾扈特、都爾博特、額魯特、霍碩特、輝特、烏梁海六項蒙古人等,除在扎薩克、察哈爾等處遊牧居住者,仍照内蒙古核計匹數多寡,分别首、從定擬外,如偷竊新疆地方居住之前項土爾扈特人等四項牲畜,均不分首、從,數滿十以上者,擬絞監候,秋審入於情實;六匹至九匹者,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;四匹至五匹者,發湖廣、福建、江西、浙江、江南等處;一二匹者,發山東、河南等處。俱交與驛地充當苦差。羊隻係屬小畜,以羊四隻,作牛、馬、駝一隻計算科罪。

條例/tiaoli 48

修改。 一、新降之土爾扈特、都爾博特、額魯特、霍碩特、輝特、烏梁海六項蒙古人等,除在扎薩克、察哈爾等處遊牧居住者,仍照内蒙古核計匹數多寡,分别首、從定擬外,如邊陲及新疆地方居住之前項土爾扈特人等,偷竊四項牲畜數滿十匹以上者,首犯,擬絞立决;從犯,擬絞監候,秋審入於情實。十匹以下,俱不分首、從;六匹至九匹者,發雲貴、兩廣烟瘴地方;三匹至五匹者,發湖廣、福建、江西、浙江、江南等處;一二匹者,發山東、河南等處。俱交與驛地充當苦差。羊隻係屬小畜,以羊四隻,作牛、馬、駝一隻計算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49

原例。 一、蒙古偷竊牲畜賊犯,一年内行竊二次者,俱合計擬罪;已過一年者,仍從一科斷。其一年內行竊二次,内有一次為首,一次為從;或偷竊二次以上,數次為首,數次為從之犯,均以贓多之案為主。為首各案贓多,將為從之贓併入,以為首論;為從各案贓多,將為首之贓併入,以為從論。如首、從各案贓數相等者,併計以為首論。其併計首、從各案,贓數至十匹以上,應以為首擬絞者内有為從之贓,與實犯十匹為首者有間,秋審時應入於緩决;至三十匹以上,不分首從,擬絞,入於情實。

條例/tiaoli 50

修改。 一、蒙古偷竊牲畜之案,如一年内行竊二三次以上,同時並發者,仍照刑律,以一主為重,從一科斷,毋庸合併擬罪。

條例/tiaoli 51

續纂。 一、察哈爾等處牧厰,如有偷賣在官畜牲及宰倉並作為私產者,係官,革職,發往黑龍 江等處當差;係牧丁,不分首、從,僉妻發往黑龍江等處,給兵丁為奴。若至十匹以上者,照 偷盗官馬例,不分首、從,皆絞監候。知情故買者,係民人,减本犯罪一等;蒙古,照蒙古例辦理;不知者,不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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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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