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eidao xia 賊盜下 → konghe qucai 恐嚇取財 → Qianlong shiliu nian 乾隆十六年 | |
修改。一、凡惡棍設法索詐官民,或張貼、揭貼,或揑告各衙門,或勒寫借約、嚇詐取財,或因鬥毆糾眾繫頸,謊言欠債、逼寫文券,或因詐財不遂、竞行毆斃,此等情罪重大,實在光棍事發者,不分曾否得財,為首者,斬立決;為從者,俱絞監候。其犯人家主、父兄,各笞五十。係官,交該部議處。如家主、父兄首者,免罪,犯人仍照例治罪。 一、凡旗民結夥指稱隱匿逃人、索詐財物者,不分曾否得財,為首者,斬决;為從,俱絞候。 一、凡在内太監逃出索詐者,俱照光棍例治罪。 修改。一、監臨恐嚇所部取財,准枉法論。平人知人犯罪而恐嚇取財者,以枉法論。 刪改。一、監臨恐嚇所部取財,准枉法論。若知人犯罪而恐嚇取財者,以枉法論。 原例。一、凡八旗内有兇惡光棍、好鬬之徒,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者,該都統等嚴察送部,發往寧古塔、烏喇地方。其官員有犯,該部奏聞發遣。 一、凡兇惡光棍、好鬥之徒,生事行兇無故擾害良人者,發往寧古塔、烏喇地方,分别當差為奴。其官員有犯,該部奏開發遣。 續纂。一、凡附近番苗地方吏民人等,擅入苗境藉差欺凌,或強姦婦女,或搶劫財物,以及訛詐不遂、聚眾兇毆、殺死人命等案,將所犯查照定例,如原係斬决、絞决之犯,審實具題,俟命下之日,將該犯押赴犯事處所正法。其例應斬候、絞候者,審係藉差欺凌等項,實在情重,應將監候改為立决,亦於题覆之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。至尋常案件,雖係民苗交涉,審無前項情節,仍照定例擬罪,至秋審時有情實勾决之犯,亦於原犯苗地正法,仍將該犯從重治罪、正法情由張掛告示,通行曉諭。該管官員有縱差騷擾激勵番蠻者,仍援照引惹邊例治罪。若止於失察,交部議處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