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eidao xia 賊盜下 → zhaqi guansi qucai 詐欺官私取財 → Qiang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凡用計詐偽欺瞒官私,以取財物者,並計詐欺之贓,准竊盜論,免刺。若期親以下不問尊長、卑幼,同居、各居。自相詐欺者,亦依親屬相盗律,遞减科罪。若監臨主守詐欺同監守之人,取所監守之物者,係官物,以監守自盜論。未得者,减二等。若冒認及誆賺、局騙、拐帶人財物者,亦計贓准竊盜論,係親屬,亦論服遞減。免刺。 條例。一、凡誆騙聽選官吏,及舉人、監生、生員人等財物,指稱買官賣缺,及買求中式等項,俱問罪,不分首從,於該衙門門首枷號三個月,發烟瘴地面充軍;其央逸營幹,致被誆騙者,免其枷號,亦照前發遣。 一、凡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,並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,誆騙財物,計贓,犯該徒罪以上者,俱不分首、從,發邊衛充軍。情重者,仍枷號兩個月發遣。如親屬指官誆騙,止依期親以下詐欺律,不可引例。 一、學臣考試,有積慣隨棚代筆之槍手,察出審實,枷號三個月,發烟瘴地面充 軍。其雇倩槍手之人同。或有包攬之人,並與槍手同罪。其知情保結之廩生,照知情不首 例,杖一百。窩畱之家不知情者,照不應重律治罪。倘有别情,從重科斷,有贓計贓,以枉 法從重論。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