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jiu nian 嘉慶九年

條例/tiaoli 9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事主奴僕、雇工皆是,因賊犯黑夜偷竊,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偷竊財物,並市野偷 寫有人看守器物,登時追捕毆打至死者,不問是否已離盗所、捕者人數多寡、戰犯已未得 財,俱杖一百、徒三年,餘人枚八十。若賊犯已被駁跌倒地,及已就拘獲,輾復叠歐致斃,或 事後嚴打至死者,均照擅殺罪人律,擬絞監候。其曠野白日偷竊無人看守器物,毆打至死 者,不問是否“登時”,亦照擅殺罪人律,擬絞監候,餘人均杖一百。如賊犯持仗拒捕, 被捕者登時格殺,仍依律勿論。凡刀械、石塊皆是持仗。事在頃刻,勢出倉猝,謂之“登時”。 抵格而殺,謂之“格殺”。

條例/tiaoli 10 tiaoli條例

一、賊犯曠野白日盗田園穀麥蔬果、柴草木石等類,被事主、鄰佑毆打至死者,不問是 否登時、有無看守,各照擅殺罪人律,擬絞監候。其職犯持仗拒捕,登時格殺者,仍勿論。 臣等謹按:嘉慶十年五月内,四川總督勒保咨;戰犯於市野偷竊有人看守財物,登時 捕毆至死,例應擬徒。田園穀麥蔬果等類,凡已設守,似亦包括在内。惟“賊犯曠野白日盗 田園殺麥蔬果、柴草木石”一條,是否專指無人看守而言,未經分晰。細玩下文緊接“無人 看守器物”等語,則上文似又兼有人看守在内。若謂盗田野穀麥不論有無看守,又與上條 市野偷竊有人看守財物相背,况穀麥蔬果、柴草木石雖在田圍,總屬財物,既經看守,自應 照偷竊有人看守例問擬。奉頒新例二條,不甚明顯,咨請部示等因因。經亞部查:偷竊器具 財物,則以有無看守分别紋、徒;偷竊田園穀麥蔬果等類,則不問是否登時,均應環紋。誠 以穀麥等類產自田園,雖係費資栽種,究與器具財物有間,故例特詳悉指明文煩不殺並於 下文,緊接及“無人看守器物”字樣,正以見穀麥蔬果等類之不問有無看守,均應擬紋。惟 是例文“有人看守財物”與“無人看守器物”分列兩條,而“田園穀麥等類”又與“無人看守器 物”同列一條,每多誤會。議請將“盗無人看守器物,被事主毆死,擬较”之(人[文]摘出, 歸入“偷竊有人看守財物”例内,並於“盜竊穀麥蔬果等類”一條,添敘“不問有無看守”字 樣,議修改。例文二條開單進呈,奉旨:“依議。”欽遵在案,應載入遵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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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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