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eidao xia 賊盜下 → qichu cizi 起除刺字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凡盜賊曾經刺字者,俱發原籍,收充警跡。該徒者,役滿充警。該流者,於流所充警。 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,杖六十,補刺。收充警跡,謂充巡警之役,以踪跡盜賊之徒。警跡之人俱有 冊籍,故曰收充。若非應起除,而私自用藥或火免去原刺面、膊上字樣者,雖不為盗,亦杖六十,補刺原刺 字樣。 條例 一、凡竊盜等犯,有自行用藥銷毀面、膊上所刺之字者,枷號三個月,杖一百,補刺。代毁之人,枷號兩個月,杖一百。 一、凡强盗人命重犯,督、撫審結,果係賊實盗確,並拒捕殺人竊盜,及律應斬决盗案, 一面具題,即將面上刺强盗二字。如内有監候待質者,於一邊面上刺待質二字。命案 斬决等犯,亦即刺兇犯二字。仍將已經刺字之處,俱於本内聲明。其命案斬、絞監候等 犯,情重難宥者,該督、撼將應行刺字之處,本内聲明,俟奉旨之日刺字監候。其戲殺、誤 殺、鬥毆殺,俱免刺。直省等處如遇面刺强盗、兇犯、待質等字樣者,即擒挐送官。 條例 一、凡竊盜刺字發落之後,責令充當巡警。如實能改過,緝盜數多者,准其起除刺字, 復為良民。該地方官编入保甲,聽其各謀生理。 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