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Zeidao xia 賊盜下 → qichu cizi 起除刺字 → Qianlong sishier nian 乾隆四十二年 | |
修改。一、新疆改發内地人犯,面上刺改遣二字。如應刺事由者,併刺事由。若犯事到 官,年在五十以上及成殘廢者,仍照本例刺字。 續纂。一、挐獲無赖匪徒,串黨駕船、設局攬載客商,勾誘賭博之犯,審明無論初犯、再犯,不 記次數,概於定案時左面刺誘賭匪犯四字。 一、凡回民行竊, 分别初犯、再犯,於臂膊、面上概刺回賊二字。如結夥三人以上, 及執持繩鞭器械,例應改發者,仍再刺改遣二字。 一、由烟瘴改發極邊人犯,面上刺烟瘴改發四字。 一、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被獲,及逾限投回者,面上俱刺逃兵二字。 續纂。一、蠹役犯贓,除照例分别贓數治罪外,無論首、從,徒罪以下,以蠹犯二字刺臂;流 罪以上,刺面。白役有犯,一體辦理。倘犯贓刺字後,仍盤踞衙門充當者,照更名重役例治罪。如有私毁刺字者,即照竊盜銷毀刺字例治罪。若定案時將應刺之犯不行刺字,及刺字 後仍無覺察,濫准充當者,該管官交部議處。 原例。 一、新疆改發内地人,犯面上刺改遣二字。如應刺事由者,併刺事由。若犯事到 官,年在五十以上及成殘廢者,仍照本例刺字。 修改。一、新疆改發内地人犯,面上刺改遣二字。如應刺事由者,併刺事由。若犯事到 官,年在五十以上、十五以下及成殘廢者,毋庸刺改遣字。應刺事由者,仍刺事由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