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

條例/tiaoli 21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偷刨人參之犯,向例左、右面刺字者,今改照竊盜例,初犯,刺右面;再犯,刺左面。

條例/tiaoli 22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偷刨人参之犯,計贓應擬滿杖者,照竊盜例,初犯,刺臂;再犯,刺面。如在徒、流 以上,仍依舊例,初犯,刺右面;再犯,刺左面。

條例/tiaoli 23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,除例應刺明事由者,仍照例刺發外,其兇徒執持軍器毆 人至篤疾,以及軍、流人犯内有情罪較重,改發烏魯木齊等處者,即令起解省分於該犯右面 刺遣二字,解赴甘省,酌量分發,補刺地名。

條例/tiaoli 24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,除例應刺明事由者,仍照例刺發外,其兇徒執持兇器毆 人至篤疾等項,例不應刺事由者,即令起解省分於該犯右面刺外遣二字,解赴甘省,酌量 分發,補刺地名。

條例/tiaoli 25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新疆改發内地人犯,面上刺改遣二字。如應刺事由者,併刺事由。若犯事到 官,年在五十以上、十五以下及成殘廢者,毋庸刺改遣字。應刺事由者,仍刺事由。

條例/tiaoli 26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新疆改發内地人犯,面上刺改發二字。如應刺事由者,併刺事由。若犯事到 官,年在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及成殘廢者,仍照律收贖,毋庸刺字。

條例/tiaoli 27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回民行竊,分别初犯、再犯,於臂膊、面上概刺回賊二字。如結夥三人以上, 及執持繩鞭器械,例應改發者,仍再刺改遣二字。

條例/tiaoli 28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回民行竊,分别初犯、再犯,於臂膊、面上概刺回賊二字。如結夥三人以上, 及執持繩鞭器械,例應改發新疆者,仍再刺外遣二字。

條例/tiaoli 29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奴僕為竊盜或搶奪,並盗家長財物,俱刺面。其餘平民犯搶奪者,刺面。如係竊 盗,初犯,罪止杖責者,照律於右小臂膊刺字;再犯,左面刺字。不得以贓少、罪輕免刺。

條例/tiaoli 30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奴僕為竊盜或搶奪,並盗家長財物,俱刺面。其餘平民犯搶奪及竊盜,初犯,計贓 在徒罪以上者,刺面。如竊盜,初犯,罪止杖責者,照律於右小臂膊刺字; 再犯,左面刺字。 不得以贓少,罪輕免刺。

條例/tiaoli 31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發掘墳塚,除塚先穿陷及止盗墳塚上碑石器物者,仍照律免刺外,若開棺見屍及 發塚見棺,為首者,均於面上刺發塚字。其發見棺為從與未見棺,罪在軍、流以下者, 初犯,刺臂; 再犯,刺面。其盗未殯、未埋屍柩者,刺盗棺字。

條例/tiaoli 32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發掘墳塚,除塚先穿陷及止盗墳塚上碑石器物者,仍照律免刺外,若開棺見屍及發 見棺,與發而未見棺者,首、從俱面刺發塚字。其盗未殘、未埋屍柩者,面刺盗棺字。

條例/tiaoli 33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凡監守/常人盗倉庫錢糧及搶奪,並一切犯罪應刺事由之犯,如畏罪自首者,各照 律例分别减等科斷,均免其刺字。惟强盗自首例應外遣者,仍刺地名,不刺事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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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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