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凡採生折割人者,兼已殺及已傷言。首凌遲處死,則財產付死者之家。妻、子及同居家 口雖不知情,並流二千里安置。採生折割人是一事,謂取生人耳目、臟腑之類,而折割其肢體也。此 與支解事同,但支解者止欲殺其人而已,此則殺人而為妖術以惑人,故又特重之。為從加功者,斬。 財產、家口,不在斷付、應流之限。不加功者,依謀殺人律减等。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,亦斬,妻、子 流二千里。財產及同居家口,不在斷付、應流之限。為從加功者,杖一百,流二千里。不加功者,亦 减一等。里長知而不舉者,杖一百;不知者,不坐。告獲者,官給賞銀二十兩。

條例/tiaoli 1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凡採生折割等人,如有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,應如反逆律已行者,正犯不免,其緣 坐之妻、子及同居家口,得同自首律,免罪。 此條係總註,足補律所未備。今另纂為例,以便引用。

條例/tiaoli 2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採生折割等人,如有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,已行者,正犯不免,其緣坐之妻、子 及同居家口,得同自首律,免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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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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