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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/lü 298 | zao chugudu sharen 造畜蠱毒殺人 原律。一、凡置造藏畜蠱毒,堪以殺人,及敎令人造、畜者,並坐斬。不必用以殺人。 造畜者,不 問已、未殺人,財產入官,妻、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,並流二千里安置。敎令者之財產、妻子, 不在此限。若以蠱毒毒同居人,其被毒之人父母、妻妾、子孫,不知造蠱情者,不在流遠之 限。若知情,雖被毒,仍緣坐。若里長知而不舉者,各杖一百;不知者,不坐。告獲者,官給 賞銀二十兩。若造魔魅符書兇詛,欲以殺人者,凡人、子孫、奴婢、 雇工人、尊長、卑幼,各以謀 殺已行未傷論。因而致死者,各依本謀殺法。止令人疾苦無殺人之心者,减謀殺已行未傷二 等。其子孫於祖父母、父母,不言妻、妾於夫之祖父母、父母,舉子孫以見義。奴婢、雇工入於家 長者,各不减。仍以謀殺已行論,斬。若用毒藥殺人者,斬。監候。或藥而不死,依謀殺已傷律, 絞。買而未用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知情賣藥者,與犯人同罪;至死,减等。不知者,不坐。 原律, 凡置造藏畜蠱毒,堪以殺人,及敎令人造、畜者,並坐斬。不必用以殺人。造畜者,不 問已、未殺人,財產入官,妻、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,並流二千里安置。敎令者之財產、妻子, 不在此限。若以蠱毒毒同居人,其被毒之人父母、妻妾、子孫,不知造蠱情者,不在流遠之 限。若知情,雖被毒,仍緣坐。若里長知而不舉者,各杖一百;不知者,不坐。告獲者,官給 賞銀二十兩。若造魔魅符書兇詛,欲以殺人者,凡人、子孫、奴婢、 雇工人、尊長、卑幼,各以謀 殺已行未傷論。因而致死者,各依本謀殺法。止令人疾苦無殺人之心者,减謀殺已行未傷二 等。其子孫於祖父母、父母,不言妻、妾於夫之祖父母、父母,舉子孫以見義。奴婢、雇工入於家 長者,各不减。仍以謀殺已行論,斬。若用毒藥殺人者,斬。監候。或藥而不死,依謀殺已傷律, 絞。買而未用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知情賣藥者,與犯人同罪;至死,减等。不知者,不坐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