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renming 人命 → dou'ou ji gu sharen 鬬毆及故殺人獨毆曰毆,有從為同謀共毆。臨時有意欲殺,非人所知曰故。共毆者,惟不及知,仍 只為同謀共毆。此故殺所以與毆同條,而與謀有分。 →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| |
原條例。 一、凡同謀共毆人,除下手致命傷至重者依律處絞外,其共毆之人,番係或執持 鎗刀等項兇器,或亦有致命傷痕者,發邊衛充軍。 原條例。 一、凡同謀共毆人犯,除下手者擬絞外,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,方以原謀擬流。毆有 重傷而又持有兇器者,方以合例發遣。其但曾與謀而無重傷者,毋得概擬流戍。 原條例。 一、凡審共毆下手擬人犯,果於未結之前,遇有原謀、助毆傷重之人監斃在獄,與解 審中途因而病故者,准其抵命。若係配發事結之後在家病亡者,不得濫改抵償,仍將下手之人依律處決。 續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審理命案,一人獨毆人致死,無論致命不致命,皆擬抵償。若兩人共毆人致死, 則以頂心、頓門、 太陽穴、耳竅、咽喉、胸膛、兩乳、心坎、肚腹、肚臍、兩脅、腎囊、腦後、耳根、 脊背、脊齊、兩後脅、腰眼並頂心之偏左偏右、額顱、額角為致命論抵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