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Daoguang si nian 道光四年

條例/tiaoli 56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廣東、福建、廣西、江西、湖南、浙江等六省糾眾互鬥之案,除尋常共毆、謀毆,雖人 數眾多,並非械鬥,及臺灣械鬥之案,仍照舊例辦理外,如審係預先斂費約期,械鬥仇殺, 眾至一二十人以上,致斃彼造四命以上者,主謀鬥之首犯,擬絞立决;三十人以上,致斃 彼造四命以上,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斃彼造十命以上,首犯擬斬立決;四十人以上,致斃彼造十命以上,首犯擬斬立決,梟示。如所糾人數雖多,致斃彼造一命者,首犯發極邊足四千里 充軍;二命者,實發雲貴、兩廣極邊烟瘴充軍;三命者,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。若致斃彼造 一家二三命,主謀鬥之首犯,例應分别問擬斬、絞立决者,各從其重者論。其隨從下手傷 重致死,應行擬抵者,均各依本律例擬抵;傷人及未傷人者,亦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。至彼 造倉猝邀人抵禦,並非有心械鬥者,仍照共毆本例科罪。地方官不將主謀首犯審出究辦, 及有心回護,將械鬥之案分案辦理,該督、撫嚴叅,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處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57 tiaoli條例

一、廣東、福建二省械鬥案内,如有將宗祠田穀賄買頂兇、搆釁械鬥者,於審明後,除 主謀買兇之犯嚴究定擬外, 查明該族祠產,酌畱祠田數十畝以資祭費,其餘田畝及所存銀 錢,按族支分散。若族長、鄉約不能指出斂財買兇之人者,族長照共毆原謀例,擬以杖、流, 按致死人數,每一人加一等,罪止發遣新疆為奴。鄉約於杖六十、徒一年上, 每一人加一 等,罪止杖一百,徒三年。

條例/tiaoli 58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廣東省糾眾謀毆致斃人命之案,原謀應按致斃彼造人數,分别照例治罪。倘糾往 之人但被彼造致斃者,無論死者人數多寡,及彼造有無原謀,將此造起意糾往之人,照沿 江、濱海持槍、執棍混行鬥毆首犯杖、流例,擬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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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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