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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oguang ershisi nian 道光二十四年

條例/tiaoli 63 tiaoli條例

刪除。 一、廣東、福建、廣西、江西、湖南、浙江等六省糾眾互毆之案,除尋常共毆、謀殺,雖人 數眾多,並非械鬥,及臺灣械鬥之案,仍各照舊例辦理外,如審係預先斂費約期,械鬥仇殺, 糾眾至一二十人以上,致斃彼造四命以上者,主謀鬥之首犯,擬絞立决;三十人以上,致 斃彼造四命以上,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斃彼造十命以上,首犯擬斬立決;四十人以上,致斃彼 造十命以上,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斃彼造二十命以上,首犯擬斬立決,梟示。如所制人數雖 多,致斃彼造一命者, 首犯發近邊充軍;二命者,發邊遠充軍;三命者,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。若致斃彼造一家二三命,主謀鬥之首犯,例應分别問擬斬、絞立决者,各從其重者 論。其隨從下手傷重致死,應擬抵者,均各依本律例擬抵;傷人及未傷人者,亦各按本律 例分别治罪。至彼造倉猝邀人抵禦,並非有心械鬥者,仍照共毆本例科罪。地方官不將主 謀首犯審出究辦,及有心回護,將械鬥之案分案辦理,該督、撫嚴叅,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 處治罪。

條例/tiaoli 64 tiaoli條例

一、廣東、福建二省械鬥案内,如有將宗祠田穀賄買頂兇,搆釁械鬥者,於審明後,除 主謀買兇之犯嚴究定擬外,查明該族祠產,酌畱祀田數十畝以資祭費,其餘田畝及所存銀 錢,按族支分散。若族長、鄉約不能指出斂財買兇之人者,族長照共毆原謀例,擬以杖、流, 按致死人數,每一人加一等,罪止改發極邊烟瘴充軍。鄉約於杖六十、徒一年上,每一人加 一等,罪止杖一百、徒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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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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