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liushi nian 乾隆六十年

條例/tiaoli 23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糾眾互毆,數至五人以上,致斃二命、三命案内,例止擬杖之餘人,如有輾轉糾 人助勢,及執持金刃、器械傷人者,比照原謀滿流律减一等,杖一百,徒三年。若猝遇在場 帮護,審非預糾械鬥,及互鬥止斃一命之餘人,有執持兇器及金刃傷人者,各照兇器、金刃 傷人本律、本例定擬,其餘仍照餘人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24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糾眾互毆,致斃二三命以上案内,執持金刃、器械傷人之餘人,除實係被糾之人,及糾眾不及五人者,仍依各本例問擬外,如有輾轉糾人,數至五人以上者,無論其曾否 傷人,即照原謀律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猝遇在場帮護,審非預糾械鬥,及互鬥止斃一命 之餘人,有執持兇器及金刃傷人者,各照兇器、金刃傷人本律、本例定擬,其餘仍照餘人 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25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審共毆下手應擬絞抵人犯,果於未决之前,遇有原謀及助毆亦足致死重傷之人 監聽在狱,與解審中途因而病故者,准其抵命,下手應絞之人减等擬流。若係配發事結之 後身故,及事前在家病亡者,不得濫引此例,仍將下手之人依律擬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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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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