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shisi nian 嘉慶十四年

條例/tiaoli 37 tiaoli條例

原例 一、凡同謀共毆人,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校外,其共毆之人,審係執持槍刀等項 兇器,亦有致命傷痕者,發近邊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38 tiaoli條例

一、凡同謀共毆人犯,除下手者擬絞外,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,方以原謀擬流。毆有 重傷而又持有兇器者,方以合例發遣。其但曾與謀而未造意,並有重傷而無兇器,有兇器而無重傷者,毋得概擬流戍。

條例/tiaoli 39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同謀共毆人,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,其共毆之人,審係執持槍刀等項 兇器傷人者,發近邊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40 tiaoli條例

一、凡同謀共毆人犯,除下手者擬絞外,必實係造意首禍之人,方以原謀擬流。其但 曾與謀而未造意者,毋得概擬流罪。

條例/tiaoli 41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糾眾互毆,致斃二三命以上案内,執持金刃、器械傷人之餘人,除實係被糾之 人,及糾眾不及五人者,仍依各本例問擬外,如有輾轉糾人,數至五人以上者,無論其曾否 傷人,即照原謀律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若猝遇在場帮護,審非預約械鬥,及互鬥止斃一命 之餘人,有執持兇器及金刃傷人者,各照兇器、金刃傷人本律、本例定擬,其餘仍照餘人 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42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糾眾互毆,致斃二三命以上案内,執持金刃、器械傷人之餘人,除實係被糾之 人,及糾眾不及五人者,仍依各本例問擬外,如有輾轉糾人,數至五人以上者,無論其曾否 傷人,即照原謀律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如係兇器傷人,仍照本例擬軍。若猝遇在場帮護,審非 預糾械鬥,及互毆止斃一命之餘人,有執持兇器及金刃傷人者,各照兇器、金刃傷人本律、 本例定擬,其餘仍照餘人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43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婦女被人調戲,其本夫及有服親屬擅殺調戲罪人,應擬絞抵者,如本婦畏累自盡, 將擅殺之犯减一等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
條例/tiaoli 44 tiaoli條例

移改。 一、婦女被人調戲,或與人通姦,其本夫及有服親屬擅殺調戲罪人及姦夫,應擬絞抵 者,如本婦、姦夫畏累自盡,將擅殺之犯减一等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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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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