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

條例/tiaoli 16

續纂 一、凡與人鬥毆而誤殺其人之祖孫、父子,均依鬥殺律科罪。

條例/tiaoli 17

一、子孫過失殺祖父母、父母者,擬絞立决。

條例/tiaoli 18

一、奴婢過失殺家長者,擬絞立决。

條例/tiaoli 19

一、妻過失殺夫、妾過失殺家長者,俱擬絞立决。

條例/tiaoli 20

修改。 一、妾過失殺正妻,比照過失殺期親尊長律,杖一百,徒三年。决杖一百,餘罪收贖。 以上一條從舊例摘出,另立一條。

條例/tiaoli 21

删除。 一、妻過失殺其夫,妾過失殺家長,俱比照子孫過失殺祖父母、父母律,杖一百,流三 千里。妾過失殺正妻,比照過失殺期親尊長律,杖一百,徒三年。俱决杖一百,餘罪收贖。

條例/tiaoli 22

一、妻過失殺其夫,妾過失殺家長,依例贖、流、决杖外,均不許改嫁。其有内外親屬 無可依靠不能存活者,該族保人等呈報地方有司查明,當官嫁配。違者,均照嫁違律治罪。 以上二條均應刪除。

條例/tiaoli 23

續纂。 一、瘋病之人,如家有嚴密房屋可以鎖錮的當,親屬可以管束,及婦女患瘋病者,俱報 官,交與親屬看守。令地方官親發鎖銬,嚴行封錮。如親屬鎖禁不嚴致有殺人者,將親屬 照例嚴加治罪。如果痊愈不發,報官驗明,取具族長、地鄰甘結,始准開放。如不行報官, 及私啟鎖封者,照例治罪。若並無親屬又無房屋者,即於報官之日,令該管官驗訊明確,將 瘋病之人嚴加鎖錮監禁,具詳立案。如果監禁之後,瘋病並不舉發,俟數年後診驗情形再 行酌量,詳請開釋,領回防範。若曾經殺人者,除照例收贖外,即令永遠鎻錮,雖或痊愈,不 准釋放。如鎖禁不嚴,以致瘋犯在監擾累獄囚者,將管獄、有獄官嚴加叅處,獄卒照例嚴加 治罪。地方官遇有瘋病殺人之案呈報到官,務取被殺之事主切實供詞,併取鄰佑、地方確 實供結。該管官詳加嚴訊,如有假瘋妄報,除兇犯即行按律治罪外,將知 情報之地方、鄰 佑、親屬人等,照隱匿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問擬。

條例/tiaoli 24

删除。 一、瘋病殺人之犯,照例收贖,仍行監禁。俟痊愈之後以期年為斷,如果並不舉發,飭 交親屬領回防範。 以上一條應删。

條例/tiaoli 25

修改。 一、疯病之人,其親屬、鄰佑人等容隱不報,不行看守,以致瘋病之人自殺者,照不應 重律,杖八十;致殺他人者,照知人謀害他人不即阻當首報律,杖一百。如親屬、鄰佑人等 已經報明,而該管官不嚴飭看守,以致自殺、致殺他人者,俱交部議處。

[view entire text

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Index

propername

bookname

personna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