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

條例/tiaoli 35

修改。 一、子孫過失殺祖父母、父母之案,定案時仍照本例問擬絞决。法司核其情節,實係 耳目所不及、思慮所不到,與律註相符者,准將可原情節,照服制情輕之例,夾簽聲明,恭候 欽定,改為擬絞監候。至妻、安過失殺夫,奴、婢過失殺家長,亦照此例辦理。

條例/tiaoli 36

續纂。 一、凡瘋病殺人之案,總先經報官,有案為據。如診驗該犯始終瘋病語無倫次者, 仍照定例永遠鎻錮。若因一時陡患瘋病,猝不及報,以致殺人,旋經痊愈,或到案時雖驗係 瘋迷,覆審時供吐明晰者,該州、縣官審明,即訊取屍親切實甘結,敘詳咨部,方准擬以鬥 殺。如無報案, 又無屍親切結,即確究實情,仍按謀、故各本律定擬。至所殺係有服卑幼, 罪不至死者,不得以病已痊愈即行發配,仍依瘋病殺人例,永遠鎻錮。

條例/tiaoli 37

原例。 一、謀殺人以致下手之犯誤殺旁人,將造意之犯擬監候;下手傷重致死者,杖一百, 流三千里;餘人杖一百。若執持兇器,傷罪重於滿流者,從其重者論。如下手之兇,另挾他 嫌乘機殺害,並非失誤者,審實將下手之犯照謀殺人本律擬斬監候。其造意之犯,照謀殺 人未傷律擬徒。

條例/tiaoli 38

修改。 一、謀殺人以致下手之犯誤殺旁人,將造意之犯擬斬監候;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買藥 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;餘人杖一百。若執持兇器,傷罪重於滿流者,從其重者論。如下手 之犯,另挾他嫌乘機殺害,並非失誤者,審實將下手之犯,照謀殺人本律擬斬監候。其造意 之犯,照謀殺人未傷律擬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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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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