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

原律。 一、凡祖父母、父母故殺子孫,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赖人者,杖七十,徒一年半。若子孫將 已死祖父母、父母,奴婢、雇工人將家長身未葬圖赖人者,杖一百,徒三年;期親尊長,杖 八十,徒二年;大功、小功、緦麻,各遞减一等。若尊長將已死卑幼,及他人身屍圖賴人 者,杖八十。以上俱指未告官言。其告官者,隨所告輕重並以誣告平人律反坐論罪。若 因圖赖而詐取財物者,計贓,准竊盜論;搶去財物者,准白畫搶奪論。免刺,各從重科斷。 圖賴罪重, 依圖赖論;詐取、搶奪罪重,依詐取、搶奪論。

條例/tiaoli 6 tiaoli條例

條例。 一、有服親屬互相以屍國賴者,依干名犯義律。

條例/tiaoli 7 tiaoli條例

一、妻將夫圖赖人,比依卑幼將期親尊長圖赖人律。若夫將妻屍圖赖人者,依不應 重律。其告官司,詐財、搶奪者,依本律科斷。

條例/tiaoli 8 tiaoli條例

一、故殺妾及弟妹、子孫、孫姪、侄孫子孫之婦圖赖人者,俱問罪,發附近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9 tiaoli條例

一、故殺妾及子孫、住、侄孫與子孫之婦圖赖人者,俱問發附近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10 tiaoli條例

一、尊長致死卑幼,其因家務及卑幼有過者,仍照律科斷外,或因己身犯罪,或與他人 有嫌,將期親卑幼致死,以脱卸己罪及誣賴他人者,擬絞監候。若已死卑幼之父母、妻子無 人養贍,將該犯財產酌給一半,以為養贍之資。

條例/tiaoli 11 tiaoli條例

一、凡旗人自縊、抹脖、投井身死等事,部内官員已檢驗屍傷令其擡送者,惡棍或將棺 材攔阻亂行吵鬧,或打壞棺材將屍擡去勒掯行詐,該堆子、該門之人解刑部,或受害之人 首告者,從重懲治。若該堆子、該門、該班官兵知而不拿,將兵治罪外,官交與該部議處。

條例/tiaoli 12 tiaoli條例

一、無赖兇棍遇有自盡之案,冒認屍親,混行吵鬧毆打,或將棺材攔阻打壞,擡去屍 首,勒掯行詐者,均杖一百、枷號兩個月。若該管地方兵役知而不者,各照不應重律 治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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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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