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Code 0 → 目錄 | Content → Xing lü 刑律 → renming 人命 → sha zisun ji nubi tulairen 殺子孫及奴婢圖赖人 →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| |
原律。 一、凡祖父母、父母故殺子孫,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赖人者,杖七十,徒一年半。若子孫將 已死祖父母、父母,奴婢、雇工人將家長身未葬圖赖人者,杖一百,徒三年;將期親尊長,杖 八十,徒二年;將大功、小功、緦麻,各遞减一等。若尊長將已死卑幼,及他人身屍圖賴人 者,杖八十。以上俱指未告官言。其告官者,隨所告輕重並以誣告平人律反坐論罪。若 因圖赖而詐取財物者,計贓,准竊盜論;搶去財物者,准白畫搶奪論。免刺,各從重科斷。 圖賴罪重, 依圖赖論;詐取、搶奪罪重,依詐取、搶奪論。 條例。 一、有服親屬互相以屍國賴者,依干名犯義律。 一、妻將夫圖赖人,比依卑幼將期親尊長圖赖人律。若夫將妻屍圖赖人者,依不應 重律。其告官司,詐財、搶奪者,依本律科斷。 一、故殺妾及弟妹、子孫、孫姪、侄孫子孫之婦圖赖人者,俱問罪,發附近充軍。 一、故殺妾及子孫、住、侄孫與子孫之婦圖赖人者,俱問發附近充軍。 一、尊長致死卑幼,其因家務及卑幼有過者,仍照律科斷外,或因己身犯罪,或與他人 有嫌,將期親卑幼致死,以脱卸己罪及誣賴他人者,擬絞監候。若已死卑幼之父母、妻子無 人養贍,將該犯財產酌給一半,以為養贍之資。 一、凡旗人自縊、抹脖、投井身死等事,部内官員已檢驗屍傷令其擡送者,惡棍或將棺 材攔阻亂行吵鬧,或打壞棺材將屍擡去勒掯行詐,該堆子、該門之人解刑部,或受害之人 首告者,從重懲治。若該堆子、該門、該班官兵知而不拿,將兵治罪外,官交與該部議處。 一、無赖兇棍遇有自盡之案,冒認屍親,混行吵鬧毆打,或將棺材攔阻打壞,擡去屍 首,勒掯行詐者,均杖一百、枷號兩個月。若該管地方兵役知而不者,各照不應重律 治罪。 | → bookname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