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

條例/tiaoli 1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凡因姦威逼人致死人犯,務要審有狹制窘辱情狀。其死者無論本婦、本夫、父母、 親屬,姦夫亦以威逼擬斬。若和姦縱容,而本婦、本夫愧逼自盡,或妻、妄自逼死其夫,或父 母、夫逼死其妻、女,或姦婦以別事致死其夫,而姦夫無干者,毋得概坐因姦威逼之條。

條例/tiaoli 2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凡因事用强,毆打威逼人致死,果有致命重傷,及成殘廢、篤疾者,雖有自盡實跡, 依律追給埋葬銀兩,發邊衛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3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,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,發邊衛充軍。若一家三 命以上,發邊衛永遠充軍。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。

條例/tiaoli 4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凡子、孫威逼祖父母、父母,妻、威逼夫之祖父母、 父母致死者,俱比依毆者律,斬。其妻、妾威逼夫致死者,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,絞。俱奏請定奪。

條例/tiaoli 5 tiaoli條例

原條例。 一、凡婦人夫亡願守志,别無主婚之人,若有用强求娶,逼受聘財,因而致死者,依律 問罪。追給埋葬銀兩,發邊衛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6 tiaoli條例

一、凡軍民人等,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,為首者,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,絞;為從 者,枷號半年,發邊衛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7 tiaoli條例

原增現行例。 一、凡奉差員役,執持勘合火牌,照數支取,而該地方官不能措辦因而自盡者,勿論。 若奉差員役,額外需索,逼死印官者,審實依威逼致死律,杖一百,加徒三年。若有受賄實 跡,仍依枉法從重論。

條例/tiaoli 8 tiaoli條例

續纂現行例。 一、凡喇嘛、和尚等有强姦致死人命者,照光棍例 分别首、從,定擬治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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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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