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sanshiqi nian 乾隆三十七年

條例/tiaoli 29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凡因事户婚、田土、錢債之類,威逼人致自盡死者,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。杖一百。若官吏、 公使人等,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,罪同。以上二項,並追埋葬銀一十兩。給付死者之 家。卑幼因事逼迫期親尊長致死者,絞監候。大功以下,遞减一等。若因盗 而威逼人致死者,斬監候。0姦不論已成與未成,盗不論得財與不得财。

條例/tiaoli 30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凡子、孫威逼祖父母、父母,妻、妾威逼夫之祖父母、父母致死者,俱比依賢者律, 斬。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,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,絞。俱奏請定奪。

條例/tiaoli 31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子、孫不孝,致祖父母、父母自盡之案,如審有觸犯情節,以致忿輕生、窘 迫自盡者,即擬以斬決。其本無忤觸情節,但其行為違犯敎令,以致抱忿輕生自盡者,擬以 絞候。妻、妾於大之祖父母、父母有犯,罪同。若妻妾逼迫夫致死者,比依妻毆夫至篤疾 者律,擬絞。奏請定奪。

條例/tiaoli 32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凡軍民人等,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,為首者,比依逼迫期親尊長致死律,絞;為從 者,枷號三個月,發近邊充軍。

條例/tiaoli 33 tiaoli條例

續纂。 一、豪强兇惡之徒,传財倚勢,因事威逼、挾制、窘辱,令平民冤苦無申,情極自盡,致 死一家三命以上者,擬斬監候;致死一家二命,及非一家但至三以上者,擬絞監候。如無 前項情節,仍照例分别擬軍。

條例/tiaoli 34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凡有因强姦將本婦立時殺死者,擬斬立決。若强姦既成,本婦羞忿自盡,仍照因 姦威逼致死律,擬斬監候。至於強姦未成,或但經調戲,本婦羞忿自盡者,俱擬絞監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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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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