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QLL GY 1871

Qianlong liushi nian 乾隆六十年

條例/tiaoli 47 tiaoli條例

原例。 一、婦女與人通姦,本夫與父母未縱容,一經見聞,殺姦不遂,因而羞忿自盡者,將 姦婦擬絞監候;姦夫杖一百、徒三年。若本夫與父母縱容通姦,後因姦情敗露,愧迫自盡 者,姦夫、姦婦止科姦罪。

條例/tiaoli 48 tiaoli條例

修改。 一、婦女與人通姦,致並未縱容之父母,一經見聞,殺姦不遂,羞忿自盡者,無論出嫁、 在室,俱擬絞立决。其本夫並未縱容,一經見聞,殺姦不遂,因而羞忿自盡者,姦婦擬絞監 候;姦夫俱擬杖一百、徒三年。若本夫與父母縱容通姦,後因姦情敗露,愧迫自盡者,姦夫、 姦婦止科姦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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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

目錄 | Content

第一部 | Mingli lü 名例律

第二部 | Li lü 吏律

第三部 | Hu lü 戶律

第四部 | Li lü 禮律

第五部 | Bing lü 兵律

第六部 | Xing lü 刑律

第七部 | Gong lü 工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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